【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20〕213号【发布日期】2020.04.29【实施日期】2020.04.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各法院、各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协助人民法院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依法指定的清算组履行法定职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清算组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依法行使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权。清算组办理查询被清算企业账户信息、划转被清算企业账户资金、撤销被清算企业账户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被清算企业自行办理。
二、清算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清算组介绍信、清算组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三、银行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办理清算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业务,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通知清算组。
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简化程序,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
四、清算组可以向受理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清算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数量。
五、清算组可以向银行机构查询被清算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六、银行机构应认真处理,及时答复清算组账户信息查询。对于银行机构柜台查询事项,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电子信息类查询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纸质材料等手工查询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七、清算组可以在自身印鉴或被清算企业印鉴两种印鉴使用方式中选择一种,向银行机构申请办理被清算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
涉及变更被清算企业在银行机构预留印鉴的,清算组应按照银行机构的流程要求填写变更申请书或签署协议。
八、清算组办理被清算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清算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九、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清算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被清算企业、债权人、股东或协助清算组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通知所称清算组,限于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后,依法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的情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