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7.27【实施日期】2020.07.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确保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概念与总体要求
第一条【概念】本意见所称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工作意义】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的体现,是构建良好法治秩序与环境的基础。
第三条【工作目标】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公正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保证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级监督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工作方法】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依托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应从审判理念统一、基础规范指引、疑难问题研究等不同层面着力;通过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配套保障平台等具体方式积极推进。
第六条【职能部门与职责】市高院民一庭是负责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指导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规范具体工作;汇总全市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民事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牵头建立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机制;组织建立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疑难问题交流平台等。
第七条【裁判理念与方法】民事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牢固树立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念,正确运用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要件等科学方法,准确认定要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尺度统一。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发现机制
第八条【类案检索的应用】民事审判中,法官应注重通过类案检索分析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法官提交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包括类案检索部分。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类案检索材料显示可能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的,法官应认真甄别是否可作为裁判参考,无需在裁判文书中回应的,应在合议笔录或工作记录中载明。
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可释明当事人提交类案检索结果作为裁判参考。
第九条【类案检索方法及顺序】民事类案检索时应依次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市高院发布的参阅案例、本院院级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例。如在上述范围无法查找到类案,可对所在辖区的中、高级法院、全国法院其他生效案件进一步检索。
法官可依托北京法院办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专业性商业网站等信息平台,以案由、关键词、当事人、法律关系等为要素对类案进行检索。
第十条【强制类案检索的范围】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检索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存入副卷。
前端“多元调解+速裁”类案件审理中,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类案检索。进行类案检索的,应当在阅卷笔录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关联类案发现与协调】民事法官办理案件中,通过类案检索或当事人自行提出等方式,发现在审案件与其他类案在当事人、诉讼标的等关键关联要素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应及时与审理关联类案的承办法官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在审案件与关联类案存在裁量权统一疑难问题,或者协调渠道上存在困难的,法官应及时向院、庭长报告;院、庭长经研究协调后认为有必要的,可向上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市高院民一庭请示协调。
第十二条【庭审功能强化】民事案件应当注重开庭审理功能的强化,通过开庭审理中整理争议焦点、听取当事人诉辩交锋等形式,及时发现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争议。
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报请庭长审核。
第十三条【院、庭长监督】院、庭长应当加强民事案件质量的管理,在案件受理后发现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因素的,应及时进行标识并告知承办法官。
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疑问的,法官应及时报请院、庭长对个案监督指导;院、庭长发现案件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应当依相关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个案监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