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20.04.07【实施日期】2020.04.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协助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调查、管理、处分、分配债务人财产,清收债务人债权,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等职责。破产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企业账户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
二、破产管理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介绍信、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三、银行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办理破产管理人临时存款账户开户业务,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通知破产管理人。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简化程序,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
四、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数量。
五、破产管理人可以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六、银行机构应及时答复破产管理人账户信息查询。对于银行机构柜台查询事项,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电子信息类查询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纸质材料等手工查询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七、破产管理人可以在自身印鉴或债务人企业印鉴两种印鉴使用方式中选择一种,向银行机构申请办理债务人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涉及变更债务人企业在银行机构预留印鉴的,破产管理人应按照银行机构的流程要求填写变更申请书或签署协议。
八、破产管理人办理债务人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九、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后,债务人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可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交申请,通过在企业征信系统添加“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等方式公开企业重整计划。
十、银行机构应认可破产重整企业“大事记”、“信息主体声明”的内容,支持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银行机构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