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20〕101号【发布日期】2020.03.11【实施日期】2020.03.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加大在线查控财产力度,将银行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动产信息等纳入查控系统,实现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等多种财产形式的在线查控。
第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能够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的,应当优先采用,提高确定参考价的效率。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督促其在委托后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申请延长期限的,从严审查。
第三条 对需要变价的财产,原则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一般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发布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次拍卖流拍的,应当自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按照财产分类处置原则,实现小件动产快速定价、快速网拍,缩短处置周期。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财产处置关键节点的线上监管,实时督办。
第四条 执行案款到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还等工作。符合法定情形迟延发还的,应当在迟延发还情形消失后十日内完成案款发还。探索建立网络化收付款机制,确保执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发放及时。
第五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确有理由不能在六个月内执结的,承办法官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案件详细情况和不能执结的理由,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确需延长执行期限的,逐级报请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的,由上级法院督促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第六条 依法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力度,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做到限制消费措施应限尽限,限制出境措施应控尽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纳尽纳,依法适用罚款、拘留措施,追究拒执罪公诉、自诉并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第七条 推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化处理。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将执行案件区分为金钱类案件和行为类案件,将金钱类案件区分为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将有财产案件区分为无需变价的案件和需要变价的案件,通过分类处理,实现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对财产查控、文书制作和送达、终本案件管理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进行集约化处理。
第八条 审理执行裁判案件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裁定从程序上驳回申请:
(一)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执行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的;
(二)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享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实体权利的;
(三)被执行人以外的主体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已超过为由提出异议的;
(四)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实质上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
第九条 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听证和疑难复杂的执行裁判案件外,原则上不进行听证,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阅卷、谈话等方式实行书面审理,并可以依照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的工作措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线开展谈话、听证,适当简化审理程序及裁判文书。
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执行裁判案件,原则上合并审理。
第十条 落实执转破工作相关规定,加大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的清出力度。加强与破产审判的工作衔接,进一步优化、规范执转破工作流程,确保渠道畅通,运转有序。推进执行信息系统与破产案件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措施资源、信息资源和财产处置资源共享,促进破产案件的高效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时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待实际执行到案款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收取。
第十二条 推行执行全流程节点公开,通过执行办案系统自动向当事人推送各个环节、各个节点的执行信息,落实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和固定执行接待日制度,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畅通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联系法官渠道,落实“接单即办”工作要求,对当事人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语音服务平台等方式,提出的涉及法院行使执行权或者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联系法官诉求,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 推动律师参与执行工作,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推动律师参与到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救济、矛盾纠纷化解、执行法制宣传等执行全流程,发挥律师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