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7.02【实施日期】2019.07.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陈海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陈海涛案发时系北京市房山区五间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04年至2017年间,陈海涛先后纠集无业人员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其妻许洪心、其子陈朗等10余人,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违规承揽农村惠农工程,占地违章建筑出租牟利,聚敛巨额财富,逐渐形成以陈海涛为组织者、领导者,许洪心、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陈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等。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陈海涛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对妨碍其利益和违背其意愿的群众蓄意滋事,随意殴打,并推搡辱骂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致使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陈海涛还隐瞒违法犯罪前科劣迹,骗取党员身份,先后采取拉拢、利诱选民等方式,获得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等职务,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违规发展陈朗等人入党,损害基层政权基础,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北京二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积慧、陈朗、许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黑势力染指基层政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伴有“保护伞”,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突出特点。本案陈海涛案发时系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犯罪时间跨度长、触犯罪名多、涉案财产数额巨大,对当地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造成了严重破坏。北京二中院在对被告人陈海涛依法从重判处刑罚的同时,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对组织、领导者陈海涛和积极参加者许洪心、陈朗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的依法严惩,对于巩固基层政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房屋“黑中介”刘康等人敲诈勒索系列案
基本案情:
刘康等21名被告人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通过小广告、微信、QQ等多种方式虚假宣传,以费用低、入住快、设施齐全等为宣传点,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租户租金、押金等费用后,以威胁、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缴纳额外费用;或者编造各种借口以高额违约金、断电断水等方式逼迫租户退租,并不予退还租户租金、押金等费用;或者制造合同“陷阱”,迫使租户主动违约,从而非法获取租户先行支付的保证金、押金等钱款,在十个月时间内敲诈勒索25名被害人,涉案金额30余万元。2018年12月,刘康等21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刘康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不法中介机构、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实施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逼迫租户退租或者有意制造“违约”陷阱,非法获利,严重侵害了租户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为净化房屋租赁市场环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朝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房屋中介人员到庭旁听案件审理,并充分依托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警惕租房“陷阱”,提升风险识别和抵御能力;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漏洞问题,还向有关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反馈,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3.王维刚等人电子市场“软暴力”强迫交易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海淀法院集中审理了王维刚等60余名被告人强迫交易系列案。该系列恶势力团伙长期盘踞在中关村鼎好、E世界等电子市场区域内,采用低价吸引被害人到店后,通过“软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王维刚等人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王维刚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王维刚等人租用电子市场内店铺,以手机销售业务为依托,在中关村电子市场内采用诱骗、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一方面强迫多名被害人违背真实意愿购买手机,直接侵害了在中关村电子市场内购物的不特定顾客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无视诚实守信的基本交易规则,严重扰乱中关村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给该市场的整体形象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海淀法院对该系列案的依法惩治,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规范中关村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逐步恢复公众对中关村电子交易市场的信任。
案例4.华士中等人火车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华士中纠集他人,为把持、控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S2线黄土店火车站的旅游客运市场,采用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物品,形成恶势力团伙,扰乱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在半年时间内实施了7次违法犯罪行为,涉案金额6万余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昌平法院认定华士中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华士中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华士中等人组成恶势力,把持北京市昌平区黄土店火车站周围环境并控制当地“黑车”市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如收取“保护费”、控制“黑车”市场等,严重扰乱当地旅游客运等正常市场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昌平法院发现涉案火车站管理存在疏漏,给华士中恶势力团伙以可乘之机,遂向北京铁路局提出 “加强秩序维护力量,规范外包服务合同管理”“堵塞火车站管理漏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等司法建议。北京铁路局高度重视,积极采取专项治理措施,维护车站秩序,加强综合管理,车站的秩序环境得以明显改观。
案例5:程海明等人敲诈勒索企业、滋扰企业生产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间,程海明纠集张胜楠、王金伟、王磊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地区,专以企业或者在建工程为目标,采取阻扰施工等方式向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方勒索财物,或以车辆围堵企业大门、仓库、阻拦客户的方式向企业提出“切活”的无理要求,有的企业仓库被堵,无法按时出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有的企业大门被堵长达一个月之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程海明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李遂地区的营商环境,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顺义区人民法院认定程海明等人构成恶势力,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程海明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程海明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对不法分子的勒索、滋扰有时会采取“花钱买平安”忍让做法息事宁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程海明恶势力团伙正是利用企业经营者上述心理,敲诈钱财或者借此向企业提出各种不法要求,严重扰乱了当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极为恶劣。顺义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程海明恶势力团伙,充分彰显了北京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重拳大力净化区域市场环境,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
案例6:“黑物流”刘晓强等人敲诈勒索“治乱”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4日,刘晓强、赵晓亮经预谋,二人雇佣司机从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村洪某某处承运摩托车等货物后,以不交付货物相威胁,要求洪某某给付人民币2.64万元,迫使洪某某给付刘晓强、赵晓亮人民币1.93万元。2018年7月5日,刘晓强、赵晓亮经预谋,二人雇佣司机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神驹村徐某某处承运冰箱后,以不交付货物相威胁,要求徐某某给付人民币4万元,迫使徐某某给付刘晓强、赵晓亮人民币3.8万元。二被告人家属已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通州法院对刘晓强、赵晓亮以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相对于正规的物流企业,“黑物流”通常没有营业资质,以从事物流为名,行非法侵财之实,其以低于市场价的费用承接货物,运输过程中擅自将货物中转,伺机更改发货人信息,然后抬高运价或者额外增加费用,“威胁”发货人打款后再发货或者隐匿货物地点,否则销毁货物。治理行业乱象,亦是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之一。通州法院重拳出击,坚决惩治包括“黑物流”在内的“八黑”乱象,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保障副中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