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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关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

【发布部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6.26【实施日期】2019.06.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以下简称“e租宝”案)涉财产部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将信息核实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

二、核实登记对象

信息核实登记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集资的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核实登记地点

各涉案省区市按照属地原则设立核实登记地点,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其辖区内的集资参与人予以核实登记。

核实登记地点将由各涉案省区市发布通告公示。

四、核实登记内容

信息核实工作人员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核实、采集、登记: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3.集资信息:充值金额、提现金额;

4.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名称。

五、核实登记手续

参加核实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应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人名下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到相应的核实登记地点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集资参与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核实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到其经常居住地核实登记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纳税证明等证明在本地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上述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权利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时,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要求以各涉案省区市通告规定为准。

六、法律风险提示

集资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告和所在省区市发布的通告要求进行核实登记,未进行核实登记的,将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受损金额,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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