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1.12.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以司法建议工作为抓手,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对近三年我院刑事审判领域对外发送的92份司法建议进行梳理,现就以下几个典型司法建议案例进行通报。
一、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确保不遗漏犯罪
我院于2019年5月审理的田某等四人聚众斗殴二审案,该案案情为:因房产纠纷,田某等纠集多人与对方多人在某小区内发生互殴,造成田某一方一人轻伤,对方一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抓捕工作,并陆续抓获了田某一方共四人,但其余人员始终在逃。为确保依法惩处犯罪,不遗漏同案犯,我院除依法对该二审案件进行审理外,还在二审宣判后向该案侦查机关某公安分局发送了司法建议,提示该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并对在逃嫌疑人进行抓捕。后该分局向我院回函表示该案案发后,该分局始终未放松对在逃嫌疑人的抓捕工作,根据近期工作进展情况,正在组织警力前往外省市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抓捕。从我院2019年5月发出司法建议至2020年,该案其余在逃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并已经移送起诉、审判。律师
典型意义:刑事审判的职能在于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人民法院在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除了依法准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对于经审理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特别是可能遗漏的在逃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功能,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提示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工作。
二、针对风险领域,指出管理漏洞
我院于2019年审理的张某故意杀人一案,该案案情为:被告人张某认为被害人总是欺负自己,后持事先准备的十字改锥多次扎刺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死亡。经对张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张某既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躁狂状态,受所患疾病影响,其案发时情绪不稳、易激惹、行为鲁莽,不计后果,对其违法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故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该案事实非常清楚,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院在对张某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张某于2012年1月曾在其户籍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至2015年曾多次被政府送精神病医院治疗并办理了残疾证。张某于2016年6月离开原籍来京打工,当地精神疾病防控部门在日常随访中发现张某离家下落不明,虽通报了火车站派出所并定期联系张某的监护人询问情况,但未能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而张某来京打工后,未向单位说明其精神疾病史,导致用工单位未能根据其精神疾病开展必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为案件发生埋下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根据上述情况,该案一审宣判后,我院向张某户籍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该委加强与社区、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的联动,明确分工,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定期随访工作,避免发生失管失控情况。当地卫健委高度重视我院司法建议,回函表示已就张某案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召开全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领导联席小组,以案为鉴,制定了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基层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随访服务管理工作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实践中,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疾病影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虽然法律法规对于此类风险领域的管理措施作出了规定,但由于部门间职能划分不明或是信息沟通不畅等原因,往往存在漏洞,蕴含风险。在对此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发现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应当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确保有效防范化解特殊群体重大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研判案件细节,净化网络空间
我院于2018年审理的被告人许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注射某氰化物致被害人死亡。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我院发现被告人许某在预谋作案阶段,曾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聊天群组咨询该种氰化物的毒性,并通过聊天群组联系到卖家购买了作案使用的氰化物,且群组成员聊天记录中涉及大量关于此类药品效果及使用技巧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本案情况,我院在对该案一审宣判后向相关网络运营商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防止此类信息被进一步扩散,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工作,严格监测、及时发现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相关互联网企业收到司法建议后及时进行整改,向我院回函表示已对该种氰化物等信息进行排查清理,对存在相关有害信息内容的聊天群组封停处理,控制上述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传播。在后续工作中,公司将加强对于有害信息的排查,一经发现及时处理,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
典型意义: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各类信息聚集地,在带给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便利的同时,其中的有害信息也可能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在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中,犯罪人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犯意交流、手段传播。根据这一犯罪发展新动向,刑事审判应当给予更多关注,对于案件细节反映出的与犯罪有关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传播问题,应当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向网络运营商指出,督促互联网企业及时对相关有害信息进行处理,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四、分析案件手段,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我院于2020年审理的董某等人敲诈勒索二审案,该案被告人均为某机动车交易市场销售人员,其犯罪手段为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低价售车广告,将被害人诱骗至店内,后通过言语威胁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从而向5被害人勒索财物。我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能够常年以此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暴露出该机动车交易市场在单位管控、广告监管、线上交易监管、合同管理等交易流程节点均存在行业监管漏洞,为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根据该情况,我院向该机动车交易市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该局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监管力度,加强专项打击,净化市场营商环境,铲除犯罪滋生土壤。该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采取了约谈机动车交易市场相关经营者,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及时删除虚假广告,并开展了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工作等一系列整治工作。通过整治,该局接到的有关该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投诉数量,从2018年的429件、2019年的165件,2020年降低至46件,治理效果明显。
典型意义:发生在某一特定行业的犯罪案件,犯罪手段往往能够反映出该行业在行业管理各环节存在的漏洞。在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中,通过对犯罪手段的分析,必然发现这种行业管理漏洞,因此应当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指出,协助其改进管理手段,弥补监管空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五、研究案件背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我院于2020年审理的杨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二审一案,该案被告人杨某等人形成的犯罪团伙,常年盘踞于某村,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其中一起犯罪事实为杨某以影响“风水”为由,要求村委会推倒设置在村口的村标石碑,村委会因惧怕杨某6报复而不敢反对,后杨某纠集多人将石碑损毁。我院经对该案审理发现杨某等人之所以在该村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究其根源在于该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在基层治理方面软弱涣散,领导不力,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有鉴于此,我院向该村所属镇党委发送司法建议,指出该村在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镇党委加强工作指导和违纪监管。该镇党委收到司法建议后向我院回函表示,镇党委就司法建议指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从完善监管和基层组织建设两方面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将该村列为软弱涣散党支部,按照“五个一”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整顿工作;二是由区纪委对该村党支部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批评教育。该镇党委将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律师
典型意义: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终承载者和重要彰显者。对于发生在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刑事案件,应当重点分析案件发生背景,如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存在基层治理不力滋生犯罪发生的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向相关主管单位指出,以便夯实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治理。
六、串并案件研究,助力地域治理
2019年8月,我院在审理中关村电子市场系列强迫交易案过程中,针对该案暴露的中关村各电子市场及周边地域管理漏洞问题,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海淀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中关村各电子市场及周边区域的综合治理措施。海淀分局收到我院司法建议后,会同海淀区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对中关村相关电子市场进行彻底整治,堵塞管理漏洞的同时,在推动优化中关村地区营商环境、疏解非首都功能方面亦取得工作实效,实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