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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形式竞争选任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

【发布部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6.30【实施日期】2020.06.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20年6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鉴于中电华通公司的债权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选任方式确定中电华通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及中电华通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中电华通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中电华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申请执行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对中电华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京01破申46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中电华通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邱平,营业期限至2033年1月9日,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94室,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无限接入业务等。据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对外股权投资19家,遍布全国多个省份,其中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13家,参股子公司4家;持股占比100%和90%的法人网吧数量达到三百余家,遍布全国各省份。该公司还涉及执行案件35起,法院判决类诉讼文书265份。中电华通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计4 821 574 534.84元,负债合计1 622 960 264.4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 198 614 270.44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已入选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同一家申报机构仅能以一个管理人团队名义进行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提交“邀请函回执”

如有意参加竞争,请于2020年7月3日17点前将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邀请函回执”(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寄至本院(截止时间以寄出时间为准),同时向本院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未向本院寄送“邀请函回执”(原件)的,视为不具有参加本次竞争的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竞争,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发送“邀请函回执”。

请报名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确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填写准确,通过“邀请函回执”中注明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中介机构的,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提交竞争材料

按照前项要求提交“邀请函回执”后,请于2020年7月10日17点前,将中介机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竞争文件一式八份提交或寄至本院(截止时间以提交或寄出时间为准),同时向本院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逾期未向本院提交纸质版竞争材料的,视为不具有参加本次竞争的资格。竞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竞争成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陈述与承诺》(以下称《陈述与承诺》)。《陈述与承诺》应包含以下内容(请将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

(1)针对该案,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该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并说明其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相关执业经历和化解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

(2)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规模,并附其姓名、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并说明团队人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相关执业经历和化解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

(3)如担任案件管理人,拟开展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4)针对本次案件参与竞争的优势;

(5)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其他破产案件的名称、数量及进度情况;

(6)管理人报酬方案;

(7)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者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联合报名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必须是主责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必须包含各中介机构委派的人员。竞争文件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各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

(2)明确主责社会中介机构,该机构需对联合社会中介机构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并指定负责人,负责管理整个管理人团队;

(3)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分工以及管理人报酬分配方案。

2.《陈述与承诺》的基础说明及证明材料

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可以将用于支撑其《陈述与承诺》内容的基础说明及证明材料编制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本院提交,以作为评审委员会决策参考。

四、选任流程

报名截止后,本院将在初步审查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二项列明的“申报条件”后,通知参加网络竞争意见陈述会,并在会前通过网络方式组织各方抽签决定陈述顺序。

本院将根据各方在“邀请函回执”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另行通知抽签及陈述会时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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