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5.29【实施日期】2020.05.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周某等人抢劫案--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零时许,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在成年被告人周某、李某的带领下,携带甩棍、木棍在北京市某餐饮街,以证照不全为由打砸陈某的摊位并勒索其财物,后袁某、殷某跟随周某、李某将陈某挟持至陈某位于某区的暂住地内,对陈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并强行让陈某通过微信向周某账户转账人民币1500元。后周某、李某、殷某被抓获归案,袁某主动到案。案发后,袁某、殷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陈某的经济损失,陈某对袁某、殷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带领袁某、殷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袁某、殷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袁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殷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对殷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律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件。现实生活中,一些别有用心的成年人,为降低自身的犯罪成本,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社会经验少等弱点,拉拢、引诱、指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未成年人带离正常的成长轨道,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未来发展,更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均系初中辍学后早早步入社会,法治观念淡薄,分辨是非能力弱,且家庭监管教育不到位,受到不良朋辈影响,导致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警示我们:未成年人要恪守日常行为底线,遇事三思而后行,注意净化“朋友圈”,乐交诤友,不交损友。未成年人的家庭监管也不可缺失,尤其对于过早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家长应及时了解掌握其生活动态、交往人员,帮助其过滤不良信息,提高明辨是非能力;社区方面也要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群体的日常关注和法治教育,多措并举提高其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发现可疑苗头及早进行有效干预。
案例2:王某等人诈骗案--“上司”授意未成年员工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大厦某室成立某技术有限公司,并雇佣被告人石某等人分别担任经理、业务员,以为客户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60余名被害人交纳“服务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2017年2月至5月间,未成年被告人张某通过求职被上述公司招聘为“话务员”,后在被告人王某等人的授意下,采用上述方法骗得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000余元。2017年5月10日,上述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各被告人的亲属分别代为退缴了赃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王某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石某应当对自身实施诈骗的数额及其作为经理后集团犯罪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其对集团犯罪承担责任部分系从犯,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等人应当对各自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诈骗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退赔表现,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石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司”授意未成年员工实施电信诈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案件。王某等人以合法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未成年人张某通过求职应聘进入王某的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张某发现存在虚假状况后已有所警觉,但在王某等人的经济利益诱惑下,仍听从其授意使用“话术”给被害人打电话,致使多名被害人钱财被骗。本案警示我们:当前,很多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打工,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严重不足,且远离亲友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面对复杂问题不能理性分析判断,很容易为追求高薪而被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虚假机构利用,甚至成为不法之徒违法犯罪的积极帮凶。因此,对于在外打工的未成年子女,家长一定要尽到监管职责,持续了解其工作、生活状态,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引导。未成年打工者也要擦亮眼睛,多与信任的亲友进行沟通交流,注意审视工作环节的合法合理性,谨防盲目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触犯法律。
案例3:刘某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以“未成年少女为诱饵”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组织同乡祝某某(女,15岁)、马某某(女,15岁)、杜某某(女,17岁)、刘某某(女,17岁)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先后在北京市多个城区进行6起卖淫活动,并收取嫖资。事后刘某以卖淫女为未成年人为由,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借口为要挟,先后向6名嫖客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其间,刘某负责上述未成年人的日常住宿和生活开销,并提供避孕套、手机、收款二维码等作案工具,且主要由其通过电话向嫖客勒索钱财,所有嫖资及敲诈勒索所得钱款均由刘某统一管理、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嫖娼未成年人为由,敲诈勒索多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与其所犯组织卖淫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未成年少女为诱饵”实施的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策划、预谋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以“未成年不会被处罚”“这活来钱快”“挣钱四六分成”等借口,拉拢、诱骗身边或熟悉的未成年少女加入其团伙,后通过控制未成年少女的经济自由等手段,一步步达到长期利用她们进行犯罪的目的。本案警示我们:当前社会充斥着形形色色各种诱惑,作为涉世不深、辨识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应当自尊、自爱、自强,自觉树立起道德和法治意识的“红线”,切不可贪慕虚荣、轻信他人;在受到不法分子操控后要积极想办法自救,择机报警寻求法律保护。此外,家庭温暖的缺失和社会监督的缺席也是此类案件发生的间接原因,家庭、学校和社会在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基础环境的同时,更应该结合时代的发展,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价值观引导和性教育。
案例4:黄某某等人绑架案--生父诱导未成年女儿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黄小某(女,16岁)系父女关系。2016年9月期间,黄某某向黄小某提议实施绑架并索取赎金,且多次翻看黄小某的微信寻找作案目标。后经两人预谋,于2016年9月某日凌晨,在北京市某歌厅门口,黄某某假扮黑车司机,将黄小某及其朋友林某(女,17岁)带至一胡同内,被告人黄某某对林某实施恐吓、捆绑,致林某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黄某某驾车将林某先后带至河北省、山西省某处房屋内实施拘禁。期间,黄某某多次以电话威胁的方式向林某亲属索要赎金人民币300万元,并花费林某人民币500元。同年9月19日,民警将林某解救,并将黄某某及黄小某抓获归案。律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黄小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索取巨额钱财,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已构成绑架罪。黄某某诱导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黄小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黄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黄小某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小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亲生父亲诱导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黄小某来自离异家庭,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其生身父亲,不仅未能承担起培养教育其成为善良公民的责任,反而为满足个人贪欲,劝说并诱导黄小某滑进与其共同犯罪的泥潭,并将犯罪的魔爪伸向黄小某身边的未成年朋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明显违背人伦常理。此类案件在实践中虽不多见,但足以警示我们:“欲教子先正其身”“父母德高,子女良教”。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父母一点一滴的“言传身教”,能够影响甚至直接改变子女的人生之路。为人父母,既有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的义务,也有教育他们明白事理、不走弯路的责任。每一位家长都应当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为子女树立正直善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榜样,让子女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教育力量。此外,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一旦遭到父母、亲友逼迫、诱导自己违法犯罪,应当相信国家、相信政府,勇敢地向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案并寻求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