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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建立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1.12.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区县(自治县)检察院,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

2010年2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下称《通知》),要求对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进行健康检查。为落实《通知》精神,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经市人民检察院、市卫生局会商,决定在全市建立检察机关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绿色通道(下称绿色通道)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依照(公监管〔2010〕214号)《通知》要求建立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是保障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及时掌握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是公正执法的要求,也是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更是检察机关规范文明办案和人性化执法的重要体现。

2、各地检察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要形成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并落实专人联络,及时沟通联系,积极推进该机制的科学建立和有效运行。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1、各地检察机关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沟通,认真研究,及时确定本辖区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医院承担体检工作。

2、确定为定点体检单位的医院,应与当地检察机关就检查质量、安全、快捷、保密、程序、经费保障以及与办案安全相关的急救抢救等相关事宜积极沟通,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单位协调负责人、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建立24小时随送随检、优先安排的健康检查绿色通道。

3、健康检查绿色通道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送检对象: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拟羁押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2)送检时间:职务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送羁押之前;

(3)检查事项:健康检查项目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检查项目包括: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

(4)送检执行:检察机关派2名以上干警全程负责送检对象的押解押送,并做好检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如送检对象为女性,执行押解押送任务至少有1名女干警参加。负责押解押送人员应将送检送押情况记录在案。

(5)检查经费:检查事项所需费用由送检检察机关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6)体检表:检查完毕后,医院检查人员应在体检表相应检查结果栏注明检查意见并签名,加盖体检机构印章,作为决定是否羁押的依据。体检表一式三份,医院、检察机关各一份、检察机关随送押送交收押单位一份;

(7)安全保密:由于送检对象身份特殊,心理复杂,体检医院在优先快捷服务的基础上,应积极协助送检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告知送检干警并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对检查情况除对送检对象、送检单位负责外,应控制知晓范围,避免发生不应出现的安全保密事故。

4、在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执行中,各级检察机关应做到安全送检,送检对象身份特定,检查经费及时结算等;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定点医院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优先安排检 查,检查过程规范,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及时启动、重在落实

1、各分院、区、县(自治县)检察院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及时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会商,抓紧确定送检医院,建立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落实《通知》精神。

2、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定点体检医院要从尊重维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诚信服务社会的高度,加强协作配合,尽早落实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构建工作。

3、各单位接通知后,务必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健康检查绿色通道机制构建工作。对建立健康检查绿色通道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定点体检医院积极协商,沟通处理;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检察院、市卫生局会商解决。

各级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将《通知》要求落实情况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和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市检察院职侦局 罗 刚 电话:67319537

市卫生局医政处 李小兵 电话:6779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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