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6.03.31【实施日期】2006.03.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长期的重大历史任务,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是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经济建设这个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内容。为推动我市检察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根据“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切实找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要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根据农村的特点,突出打击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扰乱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危害农村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一是要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盗窃、抢劫、杀人、投毒、放火、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儿童、破坏生产经营,利用传销、变相传销进行诈骗等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农村妇女卖淫,残害女婴,侵害留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农村稳定的犯罪,依法坚决打击坑骗、欺诈甚至残害农民工的犯罪,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利用宗族势力、封建迷信等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乡霸”、“村霸”,要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机产品,向农村地区销售劣质食品、药品等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以及在农村金融改革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三是要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农村地区的捣乱破坏活动和各种非法传教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和遏制邪教组织向农村地区渗透,坚决打击敌对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的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四是坚决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活动,维护农村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对农村地区发生的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审核完善证据,从快批捕起诉,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侵害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要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其立案查办。
三、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要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一是要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补贴等国家支农惠农资金,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移民迁建资金、征占用农用地补偿金的犯罪,保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资金的安全。二是要深入查办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行贿受贿、贪污犯罪,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索贿受贿的犯罪,推动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三是要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的犯罪,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管理。
同时,要结合办案,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要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基层乡镇、村社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加大对涉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高度重视涉及“三农”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权纠纷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要及时审查、优先办理。对因裁判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而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业利益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及时把涉农民事行政申诉解决在基层。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支持有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坚决查办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犯罪案件。
五、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农村地区长治久安。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积极投入“平安村社”、“和谐乡镇”创建活动,参与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和涉农犯罪发展趋势的分析,注意掌握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农村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和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减少治安隐患,防范和减少农村地区的刑事犯罪。
六、认真做好检察环节涉农信访工作,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要立足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的涉农信访工作。要进一步畅通检察环节的农民群众诉求渠道,建立检察机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权直通车”,即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上公开维权电话、电子信箱,接受农民群众、农村企业的咨询、反映和申诉。对收到的反映,要确定专人及时、认真办理,重大案件和事项的办理结果,要向当事人反馈。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要高度重视农民群众反映的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下乡走访、巡访,深入乡村接受农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对当地发生的涉农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或演变为刑事犯罪。执法办案中要有强烈的促进和谐、维护稳定意识,对一些因土地、房屋、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微犯罪案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七、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要结合检察职能,深入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板报橱窗、巡回展览等多种形式,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深入乡村、农村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集中场所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等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在农村中小学举办法制讲座,加强对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八、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长效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是一项新的历史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深入乡村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面掌握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了解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在维护社会稳定、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需求,不断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耕地保护、农村综合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九、加强与涉农工作部门的联系,形成服务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涉农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收集对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对涉农部门转办的有关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
十、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全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为民执法理念,解决好对农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认真做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各项工作。在办理各类涉农案件中,要严格依法,把握好刑事政策,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办案中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错误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办案、执法作风简单粗暴而侵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农民群众涉检上访的,要倒查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