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日期】2003.12.11【实施日期】2003.12.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规范按揭房案件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按揭房的执行提出以下意见,供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按揭房的执行是指商品房按揭买卖法律关系中的买受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买受人强制执行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程序,对按揭房进行评估、拍卖,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三、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已居住在按揭房内的,执行法院应限定被执行人在二个月内迁出按揭房后,再对按揭房进行司法处置。
四、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评估、拍卖,直接以物抵债。但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认真进行审查,回复利害关系人,依法处理。
五、对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开发商的财产。
六、按揭房执行过程中,开发商和银行就回购达成协议的,开发商可按原价或评估价回购按揭房。
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开发商承担按揭房回购义务的,如开发商拒不回购按揭房,人民法院可在按揭房评估价格范围内直接执行开发商的财产。
八、开发商确实没有能力回购,应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处置按揭房产。
九、在执行中发现“假按揭”的情况,若仍按原判决执行将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十、“假按揭”主要指:
(一)开发商为了套现等目的,与购房人甚至与自己的员工恶意串通,签定“假按揭”合同,严重损害银行利益的;
(二)开发商为了提前收回投资利益或利润,采取假借他人身份证与银行签定商品房借款抵押按揭贷款合同,或者一房数卖,多次收取房款,损害银行的利益或购房人利益的;
(三)开发商通过提高售房单价的方法,与购房人合谋达到“零首付”的目的,套取银行资金,将风险全部转移给银行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假按揭”等。
十一、执行中发现“假按揭”情形已构成诈骗等犯罪的,应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追回赃款后再进行民事案件的执行。
十二、本意见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中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