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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高法[2003]179号【发布日期】2003.09.10【实施日期】2003.09.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保证重庆市久划不拆、久拆不完、久拆不建、久建不完工程(以下简称“四久工程”)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四久工程”处置工作的实际,对我市法院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四久工程”案件范围 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四久工程”案件),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为“四久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和与之相关联的案件。即与“四久工程”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装饰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与“四久工程”相关的案件。“四久工程”业主和其他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与“四久工程”无关的,不属本意见所称的“四久工程”案件。

二、基本原则 “四久工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应坚持快速高效、整体处置、沟通协调的原则。

三、快速高效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快速审理和执行“四久工程”案件,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置力度。

四、整体处置为实现“四久工程”标的物的整体价值,有利于项目转让,对“四久工程”案件原则上不搞个案实物分割,

由一家法院执行,统一拍卖,统一清偿。

五、沟通协调 审理和执行“四久工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情况,对在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或突发事项,应及时报告。

“四久工程”案件的政策性强,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配合。

“四久工程”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矛盾比较集中,当事人债权兑现的难度较大,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注意争取各有关案件当事人的理解配合。

六、程序启动 人民法院根据“四久工程”处置责任单位关于整体处置的请求,启动对“四久工程”案件的整体处置程序。

七、案前调查与起诉动员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四久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买卖和抵押、工程施工等情况,并会同“四久工程”处置责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涉及该工程的被拆迁安置人、购房人、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承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特别是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统一受理 “四久工程”案件原则上由“四久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一受理。有重大、疑难案件的,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四久工程”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

九、合并审理 对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四久工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案判决。

十、财产保全 审理“四久工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注重对此类案件的财产保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在审理“四久工程”案件中,如发现“四久工程”业主对其他民事主体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十一、查封处理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四久工程”,在不转移产权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其业主继续施工建设。

对依法查封的“四久工程”,被告提供其他相应财产担保的,应当解除查封。经审理或审结后,发现非必要的或超值的查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或调整查封范围。

外地法院已经对同一标的采取查封措施的,应注意协调,不得重复和多头查封。

十二、协助措施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需要依法收回、拆除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四久工程”用地、建筑物,函请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解除,但应采取相应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审理期限 “四久工程”案件应在审限内抓紧审结。

不能按期审结的,应依法办理延长审限手续。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对不能按期审结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指导,督促依法及时处理。

十四、金钱给付判决 对“四久工程”案件,一般应作给付金钱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按照合同实际交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实际履行在案件执行中的事实和法律障碍。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主张。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按照合同实际交付房屋,人民法院可在判决中明确交付不能的,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十五、统一执行 “四久工程”案件原则上由“四久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有重大、疑难案件的,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告知涉及该工程的其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拆迁安置人、购房人、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承包人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之间因“四久工程”案件的执行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

十六、执行准备 人民法院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债权登记,编制“四久工程”债权债务情况表,对各种债权进行分类,告知债权人“四久工程”债权债务情况,征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处置“四久工程”的意见,制定统一的执行方案。

十七、执行方式 “四久工程”的变现采取拍卖或其他方式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确定底价。

拍卖单位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十八、已执案件的处理 为了实现对“四久工程”的整体处置,对已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房屋,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统一执行。其受偿金额按照司法评估机构确认的以物抵债的房屋在整个“四久工程”中的价值比例计算。在该房屋没有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为第一顺序。

十九、多头查封的处理 多家法院对同一标的采取查封措施,致使该标的难以处分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优先受偿权标的 在债权人不能就债权受偿数额、顺序等事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于房屋建筑可区分所有,各优先受偿权人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对其优先受偿权指向的标的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搞不加区分针对整个工程变现价款排序受偿。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变现“四久工程”的,应通过司法评估确认优先受偿权指向的标的在整个“四久工程”中的价值比例,优先受偿权人对该比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十一、受偿顺序 同一标的上设有多个债权的,按以下顺序依法清偿:

(一)“四久工程”被拆迁安置人债权;

(二)已交纳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并用于居住的购房消费者债权;

(三)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

(四)设定抵押的债权;

(五)普通债权。

在同一顺序债权不能完全受偿的情况下:本条(一)、(三)、(五)项按照债权的比例受偿。(二)项中部分登记的,由已登记的优先受偿;全部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的比例受偿。(四)项应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未完全受偿或未受偿的执行申请人,对未受偿的债权可以继续依法向原“四久工程”业主主张权利。

二十二、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及时举行听证。

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债权文书,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对欠款性质认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听证,认为异议成立的,告知另行起诉或经当事人同意将欠款视为普通债权。

当事人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暂停涉诉部分标的物对应款项的发放。

二十三、未起诉、未裁决和已裁决未申请执行案件的处理 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起诉的债权人、正在审理中的“四久二程”案件优先受偿债权人、裁判已生效但未申请执行的优先受偿债权人的优先受偿相应款项,人民法院应保存在指定的帐户上。

二十四、诉讼费的收取 “四久工程”案件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暂缓收取,作挂帐处理,待案件执行兑现后从“四久工程”标的变现所得款项中收取。

二十五、“四久工程”范围 本意见所指“四久工程”的范围,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的“四久工程”名单确定。

二十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四久工程”案件。

二十七、解释 本意见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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