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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廉洁从业的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发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依法治市的决定、决议,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廉洁从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树立法官和律师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应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坚持公正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3、法官与律师之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便利等方式进行私下交易,禁止一切暗箱操作。

4、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5、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二条 法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指定、介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接受律师和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不得接受邀请外出旅游,给付费用。

4、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报销各种费用,不得接受律师给付的“案件介绍费”等相关费用。

5、在办案中,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是法官的近亲属的,该法官应当回避。

6、下级法院法官到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工作,不得带当事人或律师同行,不得以当事人或律师的名义宴请上级法院法官。

第三条 律师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2、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当向法庭出示律师执业证(执业证注册期间应当出示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和与执业证相符的律师事务所函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3、不得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4、不得要求法官介绍案件,不得以律师事务所或本人名义向法官支付“案件介绍费”等不正当费用。

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不得以本人或当事人的名义向法官请客送礼,不得邀请法官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和邀请法官外出旅游,支付费用。

6、曾任法官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在原所在法院代理案件,并且不得担任在法院任职期间参与审理过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法院、司法局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本规定审理的案件,一经发现,法院应当立案复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 法院书记员、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者亦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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