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定。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经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委托执行,立案受理的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举报的对象。
二、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一切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报,或向执行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一切知道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等情况,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四、一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的下列不法行为都有权向执行法院举报:
1、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2、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证据或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作伪证,妨碍执行的。
3、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不实或者擅自挪用已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
4、故意躲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
5、执行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
6、其它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
五、执行法院对举报人,根据其举报的不同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1、提供执行法院未掌握的执行线索,使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1--10%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2、根据举报,使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得以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的1--10%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3、根据举报,查获逃逸躲避的被执行人,使之到案履行法定义务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举报查明伪证或其他拒不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4、举报的财产是执行法院已经调查掌握或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或采取执行控制措施的,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人民法院举报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经向执行法院申报登记的,执行法院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表示感谢。
六、举报可以采用信、函、电传、电话、电报等方式,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直接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