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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高法[2017]182号【发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06.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的自动履行率,避免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程序中引发争议,切实服务“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结合全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实际,制定本解答意见。

1.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系当事人诚信、自愿达成,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应当予以确认。

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在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中可能引发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进行修改。

2.人民法院可否将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划分为强制执行内容与非强制执行内容?

答:为准确反映民事调解协议内容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内容划分为强制执行内容与非强制执行内容两种类型,分别在民事调解书中载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具有给付性质的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应当纳入强制执行内容予以确认。但具有给付性质的调解协议内容因附条件或者存在歧义将导致不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并指导当事人进行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强制执行内容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将其作为非强制执行内容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具有确认性质、变更性质的调解协议内

容,应当纳入非强制执行内容予以确认。

3.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达成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调解协议条款应当参照判决主文的表述方式,载明给付主体、给付时间、给付地点、给付方式、给付内容等事项;

(2)给付时间、给付地点、给付方式应当清楚、明白,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存在歧义;

(3)给付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给付金钱的,应当载明给付的款项性质、金额等事项;给付利息的,应当载明利息的金额或者计算基数、利率、计算期间等事项;给付违约金的,应当载明违约金的金额或者计算基数、标准、计算期间等事项。给付金钱以外的财物的,应当核实标的物的占有、使用状况,并载明给付标的物的特征或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事项。给付标的为行为的,应当载明行为的内容、不履行行为义务时的替代履行方式等事项,并应注意对行为履行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4)履行给付义务原则上不能附条件。确需附条件的,应当载明条件成就的具体判断标准。判断标准难以明确或者容易在履行中引发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答第2条处理。

4.民事调解书中的非强制执行内容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答:民事调解书中的非强制执行内容主要包括:(1)具有确认性质的协议内容,即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协议内容;(2)具有变更性质的协议内容,即变动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的协议内容;(3)其他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议内容。

5.民事调解书中的非强制执行内容有何效力?当事人不履行非强制执行内容的,如何处理?

答:民事调解书中的非强制执行内容具有司法上的确定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调解书确认、变更的内容依法主张相关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民事权益确认、变更后尚须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同时在调解协议中载明当事人办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内容。

对于民事调解书中的非强制执行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自觉履行。

6.如何防止民事调解协议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答: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时,应当注意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涉及确认权利归属、确认优先权的享有以及以房抵债等特殊案件中,应当注意慎重审查,切实避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发现民事调解协议有可能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通知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不宜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的,亦应听取其意见。

7.在民事调解中,如何防止虚假诉讼?

答:在民事调解中,应认真执行《市高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16〕176号),调解案件应当认真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做到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谨慎对待当事人的自认,注意发现违背生活常理的细节,注重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发现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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