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4.28【实施日期】2016.04.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公开、公正、公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市高法院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符合《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企业破产案件,本院交由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受案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在收到指定受理破产案件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本院经审查裁定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认为符合《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并决定自行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时决定指定管理人方式,并在作出受理破产裁定前层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第二条 本院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七人。破产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还应当通知该院商事审判庭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参加评审(本院及基层法院评审人员之和为单数)。
第三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公告由承办该破产案件的本院合议庭拟稿并交办公室发布,或由承办该破产案件的基层法院拟稿并发布。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他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并予以保密。主要职责包括:联系发布公告及接受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登记报名;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否符合《破产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参与竞争的各社会中介机构汇总和初查情况报告等。
第四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在重庆市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计算。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工商登记简要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等、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含承诺无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情况)等。
该公告应当同时在本院门户网站发布。
第五条 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告。
第六条 公告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报名的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当面陈述和书面审查的方式予以审查。
凡具有《破产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第24条规定情形,报名机构仍然报名参与竞争的,一经查证属实,即时取消其在本院辖区一年内参加管理人指定的资格,并报市局院备案。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评定其综合分数(具体评分细则附后),并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两名入围名单,以随机摇签方式确定一名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另一机构确定为备选管理人。
联合报名机构平均得分高于第二名(含单独报名和联合报名者)20%以上(含本数)的,并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票选通过的,直接指定为管理人;如第一轮票选得票最高的未能超过二分之一票数,应当对得票数在前二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第二的,确定为备选管理人。联合报名机构平均得分未高于第二名20%(含本数)的,由得分前一、二名者依照前款规定确定当选和备选管理人。
如案件特别重大复杂,评审委员会可以合议庭要求,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有资质的不同专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共同担任管理人。但必须是本次报名本专业机构得分最高的并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票选通过。如第一轮票选得票最高的未能超过二分之一票数,应当对得票数在前二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第二的,确定为备选管理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初步报价等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的时间。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要求增加报酬并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的,由合议庭审查决定;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不同意增加合议庭亦不同意的,由合议庭审查决定;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不同意增加但合议庭同意增加的,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受案法院或者本院合议庭应当在收到评审委员会确定管理人的书面决定书二日内,向选定的管理人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受理破产裁定,同时将已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予以书面通知。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试行)
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凡进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机构名册的获得基础分34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单项分值不超过单项规定最高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专业水准(18分)
基础分12分
得分部分:
(1)从2007年6月1日至公告之日止中介机构或其成员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省市级刊物每发表过1篇计0.5分,国家级刊物每发表一篇计1分,最多得分不超过4分;
(2)公告之日起近五年参加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方面的研讨会并提交会议论文的,每参加一次计0.5分,最多得分不超过2分。
前述两项论文相同的,不重复计分,取得分高者计分。
专业水准得分最多不超过6分。
二、从业经验(58分)
基础分18分
得分部分:
1.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得分:凡具有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及法院同意终结的裁定、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报告或法院同意其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可以列入此条计分。具体标准为:
(1)单独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计3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2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再计2分。
(2)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计1.5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次再计1分。
(3)被案件受理法院指定参加破产清算组,该清算组仅有一家管理人机构的,该管理人计2.5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次再计1分。
(4)被案件受理法院指定参加破产清算组,该清算组有两家及以上管理人机构的,每件次各管理人分别计1.5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0.5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次再计0.5分。
(5)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且重整成功的,每件另计1分。
(6)担任因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等原因宣告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的,每件次计1分;
2.没有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得分,按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完成情况分别计分:(1)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2)财产清理环节(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关联情况及往来余额、未履行合同情况、行使撤销权、确认无效、追缴注册资本、行使抵消权,取回权等);(3)财产管理环节(接管程序、财产及资料汇总、未接管财产及资料汇总及原因说明;管理制度、保管及安保措施;未接管财产追回措施);(4)财产变价及分配决定环节(财产变价方案、报告,分配方案、报告及法院认可分配方案裁定);(5)财产分配执行环节(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上述1〜5环节,每一个完成计0.5分。
3.被清算组或者管理人聘请参与破产企业完成单项事务(如财务审计、评估等)的,每件次计0.5分,最多得分不超过2分。
4.作为中介机构参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并已经完成强制清算程序的,每件次计1分,最多得分不超过4分。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按照上述第1、2项计分。
以上从业经验评分最多不超过40分。
三、机构规模(10分)
基础分4分。
得分部分:每拥有1名同时具备律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计0.5分。得分最多不超过3分。
具备专业化管理团队,人员稳定且分工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得分最多不超过3分。
四、现场评价得分(14分)
得分部分:(1)在曾办理完结的破产案件中严格依法办案、服从监督,讲求工作效率、发挥维护稳定职能的最高计3分。
(2)存在以下情形的,每次最多可计1~2分,合计最多可得分5分:
①在曾经办理完结的破产案件中得到区、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或政府表扬或嘉奖的;
②成功化解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
③在破产案件办理中提出并实施了具有创新性或示范性重大事项处理方案的。
(3)就债务人情况有所了解,提出的工作计划、方案切实可行,具备与债务人破产案件处理高度匹配的从业经验,专业水平等,最高可计4分。
(4)根据其报价的合理程度,计1~2分。
减分事项:(1)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影响案件进程的;
(2)财产管理不善,造成破产财产及会计凭证等毁损灭失的;
(3)在办案过程中牟取个人私利或滥用破产程序、存在明显不合理支出的;
(4)拒不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监督的;
(5)处置重大事件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被调查或控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存在上述减分情形的,每发现一次扣减0.5分,直至14分扣完为止,情节严重的,本院可直接取消其参加竞争选任资格。
五、报名参加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作假,直接取消参加竞争选任资格。
各报名单位可以根据上述第一至三项标准及公布的评分表自行进行评分,并将评分表随报名材料一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