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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7.05【实施日期】2013.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2013年5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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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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