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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6.15【实施日期】2011.06.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护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秩序,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精神,结合重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实际,确定“关切民生、依法从严、公正高效”工作方针,并制定本意见:

一是统筹审判资源加大案件审执力度。组织精干力量,确定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理和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专项统计制度,根据收案情况,实时调整审判力量。在审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存在食品药品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二是依法从重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三是严格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适用。对构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除情节较轻并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等情节的,一律不得免除刑罚。从严把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其再犯能力。

四是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伞”。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力度。把是否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作为审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行为合法性的主要内容,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要依法确认无效并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对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可能流入市场的,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六是依法保障食品药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药品消费者的保护,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受害人给予适当倾斜。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惩戒。

七是依法保障诚信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大食品药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制裁发生在食品药品生产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食品药品企业合法权益。审理食品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出诉前临时禁令,限制被控侵权的食品药品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在市场流通。

八是强化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审理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对食品药品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力度,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卫生监管的行政行为。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规范监管、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九是加强调研宣传。深入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司法政策及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总结类型化案件裁判规则,指导审判有序开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报道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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