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高法〔2019〕167号【发布日期】2019.09.25【实施日期】2019.09.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升网上立案服务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要求,结合重庆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律师
第二条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通过重庆法院“易诉”平台、“移动微法院”、重庆“易法院”手机APP以及金融、知产类案智审平台等平台上开通的网上立案功能模块向人民法院提起立案申请,接受申请的法院依法通过网上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的登记立案方式。
第三条 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案件包括: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第四条 网上立案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当事人在网上立案平台自主注册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重庆律师可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登录。
(二)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按照网上立案平台的提示选择案件类别,真实、准确、有效填写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等。
(三)需要扫描上传的材料:
1.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的诉状;
2.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上传身份证明;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传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法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个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3.委托诉讼代理人除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外,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4.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材料;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填写信息、上传材料后,提交审核,完成网上立案申请。提交审核前可以对信息、材料进行查看、修改或删除;提交审核之后,可以通过“立案信息”查询法院审核情况。
第五条 在网上立案平台所提交的立案材料应使用A4型纸扫描图像,并附有与网上提交的起诉状(申请书)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本可一并提供。
第六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立案的适宜调解的案件,立案部门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或者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化解纠纷。
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网上立案申请,可转入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诉前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申请立案的,由立案法官审核立案。
第七条 立案部门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期限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并决定立案受理的网上立案申请,立案部门应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不能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完成材料补充和信息补正的,可通知其到窗口办理立案手续。对年龄较大或身有残疾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主动上门收案。
对经审核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网上立案申请,立案部门应不予登记立案并告知其理由。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立案申请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引导其签订包括电子送达等方式在内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网上立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在网上交费平台交纳诉讼费用。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用或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后仍未按要求交纳诉讼费用的,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第十条 在人民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中,告知被告或其他当事人可通过“易诉”平台、“移动微法院”“易法院”手机APP等智审平台参与诉讼。律师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网上立案的设施、设备,并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正确填写立案信息,确保所提交立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清晰。所提交的材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七)诋毁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身份或立案信息进行虚假诉讼的,或者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立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