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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2.14【实施日期】2019.02.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完善管理人指定制度,保障顺利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渝高法〔2016〕24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律师

第一条 审理破产案件的本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采取下列方式指定管理人:

(一)报请本院或高院随机摇号指定;

(二)审理法院自行组织竞争选任指定;

(三)审理法院指定清算组或者接受推荐指定管理人;

(四)报请本院轮候指定。

第二条 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决定指定管理人的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可以摇号指定或者竞争选任;普通破产案件一般摇号指定;符合简化审理条件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轮候方式指定。

按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指定管理人,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四)在全国或者全市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五)审理法院认为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或者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

第一款所列案件之外的破产案件,为普通破产案件。

第四条 普通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以简化审理的案件:

(一)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

(二)债务人资产总价值不高、债权人人数较少的;

(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大额财产隐匿情形的;

(四)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

(五)执行阶段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六)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的;

(七)其他适合简化审理的情形。

第五条 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管理人应当在本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报名机构中产生。

如果仅有一家机构报名,该机构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

如果没有机构报名,从本院管理人名册中以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六条 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决定受理后,将案件基本情况通过内网邮箱发送至审理法院破产案件联络人内网邮箱,并电话通知收件人。

审理法院必须在收到案情通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民二庭提出以何种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意见。

第七条 审理法院决定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本院民二庭应在收到该意见当日,将受理法院的随机摇号意见及案件基本情况(案号、破产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债务人财产状况、已知债权人清册等)移交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布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报名时间、摇号时间及地点。

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可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参与摇号。

第九条 在公告确定的摇号时间,由本院监察室监督,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从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摇号确定管理人。

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派员监督摇号过程。

第十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随机选定管理人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民二庭,并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布摇号结果。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随机摇号指定管理人台帐,按年度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审理法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应从高院及本院管理人名册中择优指定。

采用联合报名形式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中一家必须为编入高院或本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该联合体中的中介机构不得超过两家,联合报名机构应当符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权责一致的要求。

审理法院认为破产案件案情特别复杂、在本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也可以决定公告邀请编入外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参与竞争。

立案时未发现有财产的执行转破产案件,若报名参与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仅有一家承诺不收取管理人报酬,直接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报名机构中有两家以上均承诺不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审理法院在承诺不收取报酬的报名机构中抽签指定管理人。

第十二条 竞争选任管理人,审理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审理法院应当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布报名公告。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

报名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破产企业工商登记简要基本情况、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等,以及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四条 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报名机构不足三家的,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十五条 报名公告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书面审查和听证的方式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 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分别评定参选机构的基础分和综合评分。

第十七条 报名机构按照评分细则确定的标准就基础分自评分,报名时提交基础分自评分明细表及其计算依据,得分不超过基础分上限。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各自分别评分,两者之和的总分不超过基础分的上限。

评审事务办公室根据报名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该机构的基础分评分。评审委员会核实评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相关材料后,召开听证会听证。

评审委员会在听证会上公布机构的基础分自评分、核后基础分以及两者不一致的原因。允许报名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

报名机构的最终基础分得分由评审委员会多数意见决定,当场向各报名机构公布核定结果。

评审委员会听取参选机构陈述,询问相关问题。

评审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结合案件特点,考量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综合能力、工作饱和度等因素,按照评分细则对每个参选机构进行现场综合评分。参选机构未现场参加听证的,其综合评分为零。

第十九条 参选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评审委员会将参选机构的基础分和综合评定分之和排序,从前三名抽签指定当选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

评审委员会选定管理人两日内,合议庭向选定的管理人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受理破产裁定。

第二十条 依照本规定报名参与指定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审查,并在报名时向管理人指定法院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说明该情形是否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报名机构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审查,并在报名时向管理人指定法院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说明该情形是否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一)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具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向管理人指定法院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后,由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报名机构是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具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逾期不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视为存在《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对存在第四款规定情形的机构,取消本次管理人竞争资格,并且暂停其在一年内担任本院辖区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报名参与指定管理人的机构提交虚假材料,取消本次参与指定管理人的资格,并暂停其在三年内担任本院及辖区法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的指定,本院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担任本院及辖区法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一至三年。

第二十三条 被指定管理人存在需要更换情形的,由审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外,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清算组成员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采取随机摇号或者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

第二十五条 多家关联企业法人先后进入破产程序,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32条规定,审理法院决定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的,在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原则上由在先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担任。若需另行指定管理人,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多家关联企业法人先后进入破产程序,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38条规定,审理法院决定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集中管辖的,在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可以由在先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担任。若需另行指定管理人,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竞争指定管理人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当由有关起草人、统计人、记分人、评分人、监票人等责任人进行汇总,交由案件审理合议庭书记员装订成册后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

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

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最高分100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第一部分 基础分(总分不超过50分)律师

1.审结的破产案件。具有终结或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单独担任管理人的,每件计6分。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计4分。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被指定参加清算组的,每件计2分。

2.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单独担任管理人的,每件计3分。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计2分。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被指定参加清算组的,每件计1分。

3.立案时未发现有财产的破产案件。承诺不收取管理人报酬的,除上述1、2项规定得分外,每件另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4.已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强制清算案件。具有终结清算程序裁定,每件计4分。

第二部分 综合评分(50分)

1.参选机构工作饱和度。(12分)

2.以往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表现和审理法院的评价。(15分)

3.就债务人情况有所了解,提出具体的破产事务开展工作计划,拟定初步《破产管理方案》。破产重整案件中提出相对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预计引入的战略投资人。(15分)

4.对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5分)

5.联合报名机构的优势互补。(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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