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高法〔2017〕208号【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释<2015>291号)第二部分(二)、(四)的内容,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标准规定如下:律师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中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