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郭某团伙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诈骗案
该案特点是诈骗手段翻新快、隐蔽性强,难于防范。郭某等6人团伙诈骗案,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南岸区等地冒充中国移动官方“10086”短信平台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布含有木马程序的诈骗短信,以手机积分可兑换礼包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登陆钓鱼网站,从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仅在2016年9月1日通过伪基站共发送“10086”诈骗短信就达288772条,情节特别严重,大渡口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律师
二、王某等人搭建虚假网络交易平台诈骗案
该案特点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较广,调查取证困难,赃款追回比例小,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在既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亦无农产品实物及仓库的情况下,私自搭建“荞缘网”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以高回报、低风险、实物保证、资金安全为诱饵,在全国范围内诱骗数百名被害人到该平台进行投资,进而采取操控交易行情、强行平仓等手段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5499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同案其余被告人四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依法对该类犯罪予以有力打击。
三、马某某等19人虚构操控股票诈骗案
该案特征明显,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实施诈骗。被告人在并无从事股票交易资质的情况下,以虚构的“榕信私募公司”的名义拨打大量不特定股民的电话,套取客户信息,并虚构公司可以拉动股票行情等事实,骗取客户缴纳合作费用或者购买公司软件。马某某对其招纳的18名同案被告人进行了分工,分别从事客户开发、业务员培训、客户升级、稳定亏损客户、后期维护等具体事务,并制定了严格的工资制度和提成制度。该犯罪集团向不特定人群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2475人次,成功诈骗被害人49人,诈骗金额399539元。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在受理的23件案件中,有15件案件都是3人以上团伙作案,占该类案件的65%。
四、陈某某、韦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该案是被告人综合利用电信平台、网络技术、黑客技术等手段实施诈骗,团伙成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制作了具有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未经授权即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功能的木马病毒,并编辑含有链接该木马病毒的手机短信向不特定人群发送。手机使用者收到上述短信后,只要点击其中的访问链接就会中毒,木马病毒会将发送到手机的短信息拦截并转发给木马程序使用者,并且可以读取中毒手机的历史短信和手机通讯录等内容。陈某某、韦某等人先后通过使用该木马,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37000余元,并向他人提供该木马程序11次,获利21000余元。一审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重庆五中院提醒,无论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如何翻新,其最终都是通过获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密码、账户等信息骗取受害人财产,要注意提高防骗意识:一是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提高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轻易透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以及各类理财账户信息;二是及时关注司法机关、媒体平台揭露和曝光的诈骗犯罪手段,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各类媒体发布的防骗技巧,避免自己上当受骗;三是不要轻信各类“中奖信息”和要求向“指定账号”打款的信息,凡涉及资金账户安全的信息,多向相自己的亲友、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核实真实性;四是尽量到正规平台进行股票、证券交易,通过网络平台投资时,应注意审查经营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有无实物交割等信息,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同时,重庆五中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依法打击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累犯、惯犯,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活动的人员,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最大限度的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附一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律师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附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