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1.04【实施日期】2021.01.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01 向某某辱骂威胁法官被制裁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郜某某诉被告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向某某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未果。2020年12月2日,承办法官按照诉讼程序通过微信向被告向某某送达法律文书,并重点提示案件开庭时间。向某某通过微信语音方式明确表明本人身份后,以“我晓得你住在哪点,我直接去找你媳妇和细娃”、“老子脾气不好,我爱喝酒,酒喝了搞得不好莫子事情都做得出来”等语言辱骂、威胁承办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向法官发送辱骂、威胁语音多达15条,态度十分恶劣。律师
处理结果
向某某辱骂、威胁法官事件发生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立即启动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以“司惩”案件立案。2020年12月17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4司惩1号决定,对向某某拘留7日。
典型意义
对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或提请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依法履职,是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的重要目的之一。本案中司法警察部门及时对辱骂、威胁法官的违法行为人提请拘留,是司法警察履行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职责的具体体现,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合法权益,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给予了有效震慑,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02 邹某某殴打司法警察被制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1日12时许,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邹某某被开州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执行法官宣读拘留决定书后,邹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推搡司法工作人员。在被控制并准备带离的情况下,邹某某继续对抗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带离至电梯间时用头撞墙企图自伤自残,并借机抓扯司法警察下体,造成2名司法警察不同程度受伤。
处理结果
邹某某辱骂、推搡、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执行工作秩序,妨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2020年11月4日,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54司惩2号决定,对邹某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在10日拘留期满后,邹某某主动缴纳了罚款3000元,并向司法警察进行赔礼道歉,制裁达到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和司法工作人员双重身份,司法警察正当执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邹某某采用暴力方式伤害司法警察、阻碍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了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严惩。开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效威慑了暴力抗法人员,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警察执法权威,确保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执行工作的准确实施提供了坚实可靠的警务保障。
03 幸某庭审结束后殴打诉讼参与人被制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5日14时30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该院两江新区审判区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当日15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幸某(系原告父亲)从法庭旁听区域进入审判区域,趁该案被告陈某某不备,挥动装有茶杯的手提袋击打陈某某的头部及面部。事件发生后,幸某被巡逻司法警察控制并带离现场。经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陈某某左上下唇搓擦伤,头部外伤。
处理结果
2020年10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司惩”案件立案,由司法警察大队对幸某殴打陈某某一案展开调查。2020年11月3日,该院作出(2020)渝0112司惩89号决定,对幸某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宣布后,幸某未提出复议申请,并当场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部分家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当事人、当事人亲属、案件利害关系人频频在法院公共区域哄闹,甚至发生堵截、殴打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司法警察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并依法提请罚款、拘留强制措施,能够有效引导诉讼参与人规范自身行为,遏制缠诉闹访行为,避免恶性安全事件发生,对提升司法警察执法权威,维护审判执行秩序具有重要作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依照相关规定,针对幸某扰乱法院诉讼秩序的行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视频资料,查清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并依法提请罚款,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了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04 秦某等7人庭审前殴打诉讼参与人被制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拟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庭审开始前,旁听人员秦某、余某、张某、朱某、骆某、周某、李某等7人在审判法庭与原告邓某发生口角,秦某等7人先后从旁听席越过隔离栏杆冲进法庭审判区,对原告邓某进行抓扯、殴打。邓某为避开殴打,跑至法庭外的候审大厅,秦某等7人追逐邓某并在候审大厅共同对其抓扯殴打,致邓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处理结果
2020年9月7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司惩”案号对秦某等7人立案调查。经司法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秦某等7人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庭纪律,在法院审判区域和公共候审区域殴打原告,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性质十分恶劣。2020年9月24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9司惩2至8号决定,对秦某、周某拘留5日,对余某、张某、朱某、骆某分别罚款2000元,对李某罚款1000元。秦某等7人均表示认缴认罚,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安全有序的诉讼环境是庭审活动正常开展、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实践中,一些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发生在庭审过程前后,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往往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庭审开始前法官还未到场的情况下,对在审判区域和公共候审区殴打诉讼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请制裁,能够有效威慑和制止法庭内的违法行为,确保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有效保障庭审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05 袁某强闯安检场所,辱骂、推搡司法警察被制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3日10时许,袁某等人来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办理房产继承调解事宜。在进入法院安检口时,袁某因不满其母冯某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辱骂执行安检的司法警察,发泄不满情绪。在司法警察耐心向其解释相关规定后,袁某仍不时进行推搡拒不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通过安检口在法院内继续大吵大闹。随后冯某、袁某之子陈某也先后强行闯过安检口,与袁某一起在法院内吵闹、辱骂、推搡,恣意干扰司法警察正常履行职务,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处理结果
2020年11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司惩”案号立案对袁某等3人进行调查。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渝0116司惩1号决定,对袁某罚款3000元;对陈某罚款1000元;对冯某罚款1000元。袁某等3人均表示认罚,当场缴纳了罚款,并向事发时被辱骂、推搡的司法警察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本案中,袁某等3人拒不配合接受法院安全检查,并强闯安检口,辱骂、推搡司法警察,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本案作为《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试行期间,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针对冲击安检类行为办理并提请司法制裁的第一案,对于更好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
06 黄某某停放车辆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制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9时许,黄某某驾驶车辆未经允许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并将车辆停放至该院室外警用车辆停车场唯一进出通道,阻碍该院室外警用车辆进出。经多次联系,黄某某未予挪车,直至上午12时左右,司法警察通知交巡警将该车强行拖离后,该院室外警用车辆才恢复正常通行。黄某某在明知其车辆阻碍警用车辆进出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挪车,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处理结果
2020年7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7司惩1号决定,对黄某某罚款人民币500元。行为人黄某某对处罚决定认缴认罚,于当天自愿缴纳罚款并主动写下悔过书,制裁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警用车辆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基础保障,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必要条件,警用车辆的通行应当得到保障。本案中,经有效告知,行为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挪移阻碍警用车辆进出的行为,客观上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予以制裁。本案是《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出台后,由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请罚款强制措施的全国第一案,充分体现了司法警察在法院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有效提升了司法警察执法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