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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高法〔2020〕58号【发布日期】2020.04.29【实施日期】2020.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公有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

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其他赔偿项目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渝高法〔2018〕199号)执行。

四、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施行,施行之日起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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