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高法〔2020〕65号【发布日期】2020.05.18【实施日期】2020.05.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号)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设立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之后,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以及与前述案件相关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和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为确保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就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当事人已向其他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裁定受理,不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律师
二、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按照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原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之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审查后,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与破产法庭办理相关材料移交手续。
三、重整或和解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和解程序终止前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审理重整或和解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或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案件,由审理重整或和解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五、其他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或破产案件所产生的衍生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不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六、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之后,当事人申请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或破产的案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管辖作出调整的,应依法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