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12.28【实施日期】2020.12.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重庆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通过制度系统化、功能多元化、监管台账化、组织规范化、类案指引体系化和运行技术化“六化齐驱”,深耕细作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优化办案咨询服务与审判制约监督并重的功能效用,落实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统一的改革要求,较好解决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问题,推动审判质效持续稳步提升,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2019年第三方民意调查中,重庆法院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得分分别为97.06分、97.28分,均创历史新高。律师
一、制度系统化,善用改革思维和司法逻辑强化制约监督
不断深化、优化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历经多年实践探索和发展完善,现已形成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等为核心的“1+18”司法责任制制度体系,为实现有序放权、科学配权、规范用权、严格限权改革目标提供了科学完备的运行机制支撑。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上承审委会、下接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重要枢纽作用,创新实施“庭内法官会议+跨庭法官会议”并行的工作模式,形成纵横联动、点面融合、运行规范的新型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工作格局,确保审判权始终沿着法治轨道规范高效运行。
二、功能多元化,拓展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效能
明确部分重点、典型案件需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通过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等方式,使院庭长依法全面履行个案监管职责,实现专业法官会议功能从以办案咨询为主向办案咨询与制约监督并重的实质性转变。截至目前,全市三级法院普遍设立庭级层面的全庭法官会议或跨业务部门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为个案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类案裁判尺度统一、审委会议题过滤及院庭长个案监督管理提供规范化、公开化的运行平台保障。2020年1至9月,全市法院共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类议题4182项,讨论非案件类议题1225项。
三、监管台账化,厘清院庭长个案监督管理权责边界
将部分重点、典型案件具体划分为重大敏感、疑难复杂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类别,通过系统自动甄别、法官主动申请+院庭长识别确认、院庭长直接确定等方式,将这些案件统一纳入“典型案件动态台账”,原则上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既为院庭长个案监管权的行使划定“红线”,又为院庭长规范履行个案监管职责提供组织化、平台化的路径保障,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2020年1至9月,全市法院共确立典型案件1726件,已经完成按院庭长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403件。
四、组织规范化,赋予会议讨论意见“柔性约束力”
针对实践中存在法官参与会议热情不高、会前准备不充分的问题,通过创新会议成员组成模式、上会要件、组织程序、强化会议效力约束等措施,提升会议质量和效率。一是实施“固定岗位+不特定岗位”的会议成员组织模式。建立既相对固定又具备弹性空间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库,辅之以将法官参会情况纳入业绩评价体系的举措,强化参会责任,丰富每次会议出席人员的层次结构,确保会议讨论意见充分体现本院法官主流裁判思路。二是提升会前准备质量。对拟提请上会的议题,要求承办人制作包含案件基本情况、需要研究的法律适用问题、拟处理意见及理由、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情况等内容的汇报提纲,倒逼承办法官扎实做好会前钻研,提高会议议事质量。三是严格会议组织程序。规定会前三天提交议题申请和三分之二以上最低出席比例等要求,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秘书、记录员分别由审委会秘书、记录员兼任,实现与审委会的无缝衔接。四是强化会议效力。通过复议程序设置赋予会议讨论意见“柔性约束力”,规定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当根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按照规定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而避免“任性裁判”。2019年,全市法院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1.11%,同比下降1.90个百分点,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98.78%,同比上升0.09个百分点。
五、类案指引体系化,提升法律统一适用整体能力
专业法官会议同时承担跨业务部门、跨审判领域解决裁判意见分歧、调整改变既有裁判规则、研究确立新型裁判规则等职能。一是强化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等成果转化。专业法官会议需对具有普遍性或典型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就是否需要提炼裁判规则以及是否需要撰写典型案例等问题形成意见,促进指导性意见、典型案例等成果转化。二是强化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讨论。对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咨询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答复,均需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将讨论意见通过适当方式公布。三是强化对改发案件的研究讨论。要求全市法院将对改发案件的自查评析情况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统一本院法官对同类案件的认识。2019年,重庆法院3则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占最高人民法院该年度指导案例数13.04%。今年1至9月,全市法院共计总结提炼裁判规则21个,推动出台指导性意见26份,挖掘撰写典型案例160余篇。
六、运行技术化,实现审判监督管理全程留痕可追溯
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为中枢,将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典型案件动态台账、改发案件判后评析等各项审判监督管理制度,通过信息技术转化融入对应审判流程节点,实现会议申请、议题审批、材料交互、上会排期、记录归档等全流程网上运行,典型案件自动识别、人工标识、动态监管、结案审查等全流程网上运行,上下级法院间有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咨询、解答全流程网上运行,以及改发案件判后评析工作全流程网上运行,为院庭长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提供规范便捷、留痕可溯的平台保障。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底,全市法院通过信息化系统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2536次、讨论议题5407件,组织召开审委会666次、讨论案件1856件;通过信息化系统标注典型案件1726件,开展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咨询或解答82件次。全市法院审执工作整体质效始终保持稳中向好态势。
02 创新机制 规范程序 提升能力 培育案例
不断探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经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施行之前,我市三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先期试行,试行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试点之初重庆法院即确立了“深化改革调研、规范办案流程、加强个案指导、培育典型案例”的先期试行工作总体思路,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等方面大胆创新,司法警察办案能力得到显著提升,职业尊荣感显著增强,改革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截至2020年12月,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共办结司法制裁案件9件。
一、整合专业力量,创新工作机制
及时制定《关于先期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的实施方案》,成立先期试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法院在《规定》试行期间的具体业务指导培训、跨部门沟通协调、典型案例收集、试行经验总结、规范性文件拟定等工作。针对试行工作涉及业务较广的特点,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业务指导小组,专门负责问题搜集研判、跨部门沟通交流,办案程序优化设计、典型案例收集等工作。
二、规范办案程序,首创程序规定
在全国法院率先出台《关于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进行规范。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提供经验,为最高法院后续相关制度起草提供有益借鉴。《程序规定》分为六章,共有三十个条文,三个附件,既是对三大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又是最高法院《规定》的细化。《程序规定》明确了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当坚持教育与制裁相结合,实现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维护审判执行秩序的目的。重点解决试行《规定》过程中,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具体法律适用、办理流程、证据种类、文书制作、案件执行、案件复议等重点问题,并提供了标准化询问笔录及立案登记表等文书,全面规范统一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标准。《程序规定》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一是明确了司法警察强制措施提请权的范围。最高法院《规定》第三条仅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对侮辱、殴打、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提请罚款、拘留强制措施,而对于侮辱、殴打诉讼参与人、证人等情形下司法警察是否可以提请罚款、拘留并未明确。经最高人民法院准许,市高法院将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诉讼参与人等人员的强制措施提请权一并交由司法警察行使。二是对司法警察与法官两类不同的办案主体,在司法制裁案件办理范围方面进行了区分。明确有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律师等行为的,庭审活动中由审判人员依照诉讼法提请罚款、拘留,庭审活动前后由司法警察负责提请。
三、开发专门课程,提升办案能力
组织专人开发《规定》及《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案例解读、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案例实训等课程,对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法律依据、理论基础、流程规范等进行梳理,明确办案的背景及基本法理。针对绝大部分司法警察缺乏办案经验的现状,专门邀请承办过司法制裁案件的司法警察进行案例教学、实景演练、实操训练。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力度,有力提升司法警察的调查取证能力、询问能力、笔录制作能力和文书制作能力,切实了提升全体司法警察办案水平。
四、强化个案指导,培育典型案例
针对警队业务熟悉程度不够、办案能力不强的现状,明确要求先期试点期间每一起案件都必须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办案指导小组对全市法院每一起案件进行针对性指导,确保在法律框架下合理运用司法警察强制措施提请权,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已办结的9件司法制裁案件中,涉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殴打诉讼参与人、暴力阻碍执行职务、扰乱法庭秩序强闯安检等违法行为,其中对13人作出罚款决定,对3人作出拘留决定,对1人作出拘留并处罚款决定,所有案件被制裁人均未申请复议,达到了良好的制裁效果。
03 端口前移 综合施策 四案同治 扎实推进诉源治理联动机制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市二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关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决策部署,积极作为、综合施策,精心推进“四案”同治举措,深化诉源治理。两级法院受理案件增幅明显放缓。2019年受理案件140403件,同比增幅下降到5.11%,低于2018年同比增幅16个百分点,其中市二中法院受理案件同比增幅降到8.35%,低于全市中级法院平均值近10个百分点。
一、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党政主导共治“潜在案”
一是积极向党政建言献策。主动融入党政主导治理工作体系,各基层法院坚持常态化向区县党委、党委政法委专题汇报,推动区县党政将诉源治理纳入法治社会、乡村振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共同治理“潜在纠纷”。其中,开州法院推动区党委政法委将“万人成诉率”纳入乡村治理考核,推动全县开展“无诉社区、无诉村”评比活动。二是大力争取政策支持。争取区县党委政府出台相关文件12份,支持法院深化诉源治理,消除引发纠纷的“潜在隐患”。其中,梁平、万州、开州、云阳、巫溪法院争取党委政法委发文,深入推进多元解纷、驻院调解、诉讼服务等诉源治理具体举措。三是全力建好协作机制。加强司法和行政互动,与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各乡镇建立联席沟通机制,两级法院近三年来召开联席会议38场。其中,奉节、巫山、城口法院推动党委政法委牵头,每年召开一次政法机关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联席会,互通信息、研判形势,共商对策,合力化解引发纠纷的“潜在风险”。
二、前移服务端口,筑牢基层防线减少“新生案”
一是增加基层供给。推进“庭、站、点、员”便民诉讼网络建设,优化41个人民法庭、72个站、312个点、1906名联络员的职能设置,发挥便民网络预警纠纷易发点、排查纠纷高危点作用,抢先一步、提前介入,让纠纷“不出村、不出社区”。做好巡回审判,两级法院近三年来每年巡回审理案件均超5000件,组织群众旁听约20万人次,增强以案释法实效,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引导群众和睦相处、理性维权,减少纠纷爆发点。二是优化线下服务。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前移端口、延伸触角,将服务平台搬进农村、社区、景区和商业中心,在群众家门口设置“解纷窗口”,在源头处预防纠纷产生、防止纠纷激化。其中,忠县法院在各乡镇重点村组建“法治帮扶团”,上门提供法律服务,打造流动的“解纷团队”;云阳法院在城区商城和全县重点景区设置诉讼服务站,就近提供咨询法律、化解纠纷“全套餐服务”。三是优化线上服务。深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线上诉调对接平台,打通“最后一公里”,让“指尖上服务、屏幕前解纷”成为常态。其中,万州、巫山、云阳、忠县、城口法院与区县45个组织实现对接,组织法官连线基层干部,化解纠纷、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宣讲法律,丰富“最末端”司法服务。
三、做优诉前调解,用好外部力量化解“已生案”
一是搭建诉前调解平台。深化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机制衔接,坚持“引进来+走出去”,构建立案前分流机制,灵活设置驻院(庭)调解室、诉前调解中心,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解决纠纷,减少新收案件数量。其中,开州、云阳法院建立的驻院(庭)调解室调解纠纷成功率超过70%;奉节法院建立的诉前调解中心,通过“易解”平台连线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线下线上“双线发力”,2019年成功调解案件2193件。二是规范诉前调解程序。辖区两级法院制定《民事诉前调解实施意见》《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规定》等21项制度,编制《诉前调解告知书》《诉前调解确认书》等文书,提供操作指南和办案指引,严格实施案件立案、材料移交、文书送达、档案归转,公正高效开展调解和办理司法确认,全流程发力、全方位使力,规范诉前调解行为。三是建好诉前调解队伍。协调区县党委政法委和司法局支持,选派调解经验丰富、技能高超的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万州、云阳法院邀请获得“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重庆市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金牌调解能手李德芳、向贵兵驻院调解,精心打造“李德芳调解工作室”“贵兵调解工作室”,2019年分别成功调解案件1503件和1525件。
四、做优诉中解纷,解好已诉纠纷避免“案生案”
一是推进繁简分流。两级法院出台《繁简分流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等21项制度,成立15个速裁团队,集中办理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民事案件和小额诉讼民事案件,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在立案后快速解决,防止纠纷“由简变繁”、杜绝矛盾“演变升级”。其中万州法院速裁团队2019年办结案件7149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总数的41.2%;奉节法院速裁团队2019年办结全院40.1%的民事案件。二是做好诉中调解。将诉中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倡导院庭长参与调解,严格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效果,避免“当事人长期诉讼、纠纷久久不决”。两级法院2019年调解和撤诉案件3.77万件,调撤率达到47.6%,其中家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7%,大量纠纷在诉中得到一次性解决。三是减少诉内“衍生案件”。狠抓“二审、执行、信访”三大诉内案源治理,减少上诉案、执行案和信访案。做好业务轮训和指导,近两年来坚持以条线为单位组织两级法院业务集训13批次1800余人次,统一裁判尺度,办好已立“现案”,防止又“生新案”。严管诉内案源的重点产生环节,万州法院梳理形成6条裁判规程降低上诉率,巫山法院提出27条意见治理潜在群体性涉法涉诉案源,巫溪法院做好答疑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防止“一案生多案、一案反复办”。律师
04 优化资源 创新机制
探索建立再审案件参审法官人才库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为适应审判监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切实解决当前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的审判监督职能弱化、再审法官配备不足等难题,重庆市三中院坚持问题导向,大力加强审判监督队伍建设,在辖区两级法院建立再审案件参审法官人才库,着力选优配强再审审判法官。推行“跨部门法官参审制”,切实提升审判监督水平。
一、积极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再审案件参审法官人才库
打破人才使用的部门壁垒,探索建立再审案件参审法官人才库。严格选拔程序,从刑事、民事、行政、环资、执行等条线选拔1至2名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法官组成再审案件参审法官人才库,推行审监法官与人才库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的机制。
(一)严格选拔程序,坚持最优原则遴选入库法官
审判监督庭积极与其他各审执业务部门沟通,由各审执业务部门择优推荐1名在该条线理论功底扎实深厚、审判实践经验丰富、审判业务技能突出的优秀员额法官,在征求各分管院领导意见后,初步形成再审案件参审法官人才库入库名单,最终由审判委员会审定后确定13人。目前,重庆市三中院以及辖区基层法院共计将50名法官纳入再审案件参审法官人才库。
(二)合理使用人才,确保各类再审案件依法妥善审理
由再审审判法官与人才库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再审法官与参审法官的观点碰撞和相互学习,拓宽再审法官的思维和视野,促进培养“复合型”法官。建立统一裁判尺度专项裁判机制,确保各类再审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当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遇到依法应当回避等情形时,由人才库法官加入合议庭,推动审判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目前,重庆市三中院共有6件再审案件从人才库中选取法官组成合议庭。
二、积极拓宽使用,扩展人才库运用范围
拓展人才库在专业化审判过程中运用:一是改发案件质量评查、减刑假释疑难案件讨论时可邀请人才库法官参加;二是各部门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审理再审资格审查、环境资源审判以及执行裁决等涉及跨领域案件时,参照管理暂行办法从人才库中选取法官组成合议庭。目前,重庆市三中院环境资源庭、立案庭、执行局已向人才库工作小组申请使用人才库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人才库法官已参与审理、审查、讨论各类案件共计61件。其中,参与讨论改发案件质量评查22件,减刑从严幅度掌握1件;参与审理环资庭承办案件5件;参与审查执行局承办案件31件;参与讨论其他案件2件。
三、完善配套制度,规范人才库运行使用
出台《再审案件参审法官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成立院再审案件参审法官人才库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分别负责人才库成员的选拔和考核,参审法官的日常参审工作管理等。实行人才库成员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相应台账,根据运行情况适时对人才库成员进行调整,保障人才库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将人才库成员参与再审案件的情况作为评价法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并计入司法业绩档案。建立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好人才库法官本部门工作和参审工作之间的矛盾,加强对人才库法官的组织保障。目前,人才库相关工作正健康有序开展,根据运行实际情况,重庆市三中院人才库工作小组已经审判委员会审定后增补4名人才库法官。人才库法官参与再审案件审理等情况将作为对各部门考核和激励的内容,在年底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05 构建精细化绩效考核制度
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为着力构建更加客观、公正、合理的工作绩效评价机制,更加有效的引导、规范、激励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高效履行职责,市五中法院对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应用进行精细化设置,不断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2017年以来,面对每年受理案件超过3万件、司法改革和基建等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全院政治生态持续向好,干警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判执行和改革任务,法官年人均结案230余件,党建“星火计划”获全国法院党建创新优秀案例、市级机关“三基”建设十佳案例,并先后涌现出了“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个人”“重庆市三八红旗集体”“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等优秀集体和个人。
一、创建“党建引领”的精细化考核内容
紧扣“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深刻把握机关党建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的职责定位,坚持党建、队建和业务同步考核,通过设置项目化、精细化考核内容,着力促进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一体推动、深度融合。
一是“1+2+10+20”精细设置党建考核指标。“1”指在部门和个人考核指标体系第一条旗帜鲜明地坚持人民法院政治机关属性,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2”指明确要求各支部按照《支部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党建工作督查办法》2个办法,做好支部党建工作。“10”指加大党建考核“权重”,突出党建考核地位,赋予党建10分的权重,党建考核占共性指标50%、占整个指标体系10%的权重。“20”指通过将“三基”建设、绿色机关建设和“模范机关”创建相关工作任务纳入考核,设置“三会一课”相关情况、谈心谈话相关情况等20项指标开展党建考核。
二是“德能勤廉”精细设置共性考核指标。以“德能勤廉”为脉络,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参加政治学习、配合市委巡视和开展专题教育等6项内容纳入思想政治建设考核。将参加任职、续职、晋级学习培训,学习宣传《民法典》,参加业务技能竞赛等5项内容纳入业务能力建设考核。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考勤纪律、请销假、干部值班等情况等7项内容纳入工作作风建设考核。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落实《三个规定》、案件回避、约束业外活动和受党纪政务处分情况等12项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对部门、个人未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视情况设置0.02-3分的扣分。
三是“三分法”精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分部门。依据业务属性划分审执、综合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对13个审执部门依据办理案件的特殊性分别设置不同的质效指标和权重,对9个综合部门依据不同的职能职责、重点任务、人员情况分别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分层次。依据职务层次将个人划分为中干和一般干警两个层次进行考核,中干正职的考核得分为部门分数,中干副职得分由部门分数的一半和个人分数的一半组成,一般干警考核分数则由各部门考核组分别考核得出。分类别。把个人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个类别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的条线又将法官分为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监(再审)、审监(减假)、执行7类法官分别确定考核标准。
二、创新“季度+年度”的精细化考核方式
针对年终一次性考核方式容易造成“前松后紧”工作局面的弊病,为推动均衡结案、合理安排全年工作,以市高法院印发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为契机,新增季度绩效考核,构建以年度为主、季度为辅的绩效考核制度。
一是新增季度绩效考核。季度绩效考核仅考核当季工作业绩。以季度为考核周期,4月份开展第一季度的绩效考核,7月开展第二季度的绩效考核,10月开展第三季度的绩效考核,第四季度不再单独进行绩效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合并考核全年绩效。审执业务部门结合年初确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围绕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效率、案件评查结果等内容,设置办案完成情况和办案质效情况等10余个考核指标。综合部门根据年初确定的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和加快智慧法院建设等重点工作和部门职责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对照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季度任务,设置15个左右的考核指标,考核综合部门的常规性工作开展情况。
二是提升季度绩效考核效率。采取院考核部门、部门考核个人的方式进行,充分调动部门参与考核的积极性,强化部门管理职责,提升考核效率。审执部门的考核数据仅由2个职能部门提供,综合部门则采取部门自查、考核办抽查的形式进行,个人由部门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考核,简化考核流程。
三是注重反馈分析凝聚共识。在季度和年终考核中,考核办和部门考核组在对部门和个人进行初评后,将初评结果和计分依据反馈给部门和个人,考核办收集整理异议后,报考核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开,让考核在阳光下运行。在每季度末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会和半年、年终工作总结会上,对部门和个人绩效进行反馈,对当前的审判运行态势、质效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把握当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三、强化“量化计分”的精细化结果应用
为确保考核结果应用公平公正,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呈现考核结果,在季度和年终绩效考核中,部门和个人的工作表现均能以分数的形式展现出来,并以分数为基础,对考核结果进行精细化应用。
一是将分数与奖金分配挂钩。通过将分数与奖金分配挂钩体现工作实绩导向,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把考核奖金分为40%的基础性和60%奖励性部分,奖励性部分又分为50%季度奖励性和50%年终奖励性部分,在分配过程中,通过部门季度和年终考核分数确定部门季度和年终考核奖金,将各类人的奖金总量通知各部门后,各部门通过个人季度和年终考核分数确定个人季度和年终考核奖金,考核办审核汇总后,统一造表发放。2017年以来,每年考核分数最高与最低的同类别干警年均奖金相差在奖金标准的10%左右。
二是将分数与评先选优挂钩。以部门年终考核分数为依据,90分以上符合条件的部门可被评为“先进”等次,增加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和“嘉奖”的名额。对80分以下评为“不达标”等次的部门,减少其“优秀”等次名额,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若连续两年被评为“不达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进行调整。个人年终考核分数则作为部门内部在评先选优时的主要依据。通过与评先选优挂钩来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2017年以来,先后有8个考核分数较高的部门被本院表彰为集体嘉奖或评为先进集体,每年60余名考核分数较高的干警被本院评为“优秀”等次、50余名考核分数靠前的干警被给予“嘉奖”。
三是将分数与人员配置和晋职晋级挂钩。根据对考核结果的分析对比,评估部门人力资源配置是否合理、个人工作是否饱和,对出现不合理、不饱和的情况,及时对人员配置和工作分工作出调整。2017年以来,根据对考核结果的分析对比,前后共调整2名法官、5名法官助理和9名书记员的工作岗位。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晋职晋级中,将个人的季度和年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个人工作的重要依据。2017年以来,共晋升200余名绩效考核分数较高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职级。
06 建立不动产司法处置提速机制 “三个提速”破解处置慢、处置难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抓住不动产司法处置这一占处置类资产90%以上的重要财产处置工作,针对处置程序繁多、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处置难、处置慢等问题,建立不动产司法处置提速机制,从不动产现状查明、财产甄别、司法变价三个方面提速增效。截止2020年6月10日,处置成交率87%,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97.57%,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98.56%,不动产处置平均用时196天,比传统模式节约50天,为减少执行耗时,改善“执行合同”指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有益探索。
一、借力执行,提速现状查明
查明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和现状,是司法处置的前提条件。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坚持在法院主导查明的前提下,整合各方资源,借力社会力量,实现现状查明提速。一是借力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立案时,对申请执行人开展首次谈话,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已掌握的不动产相关材料。向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委托调查令,委托其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物理现状。二是借力律师调查。执行立案时,申请执行人有代理律师的,依职权向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委托其调查不动产权属及现状。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10日累计发放律师调查令750余份,收回673份。三是借力被执行人申报。责令被执行人不但要申报财产,更要申报不动产的占有、使用等情况。四是借力辅助机构调查。执行立案后,立即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公证处等社会力量从评估、拍卖专业角度调查不动产权属及现状,要求其及时向承办人提供评估处置专业性意见。五是法院主导。执行人员通过对上述四种渠道查明结果综合分析判断后,仍无法查明不动产现状的,法院依职权查明不动产现状。90%以上的不动产均可在立案后1个月内完成查明工作,较传统查明方式节约15天以上。
二、确立标准,提速财产甑别
财产甄别主要解决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能否处置以及以何种方式处置的问题。由于一些常见问题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执行人员的认识不同,严重制约不动产快速处置。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对不动产处置过程中常见的复杂、有争议的8种情形予以明确,促使不动产处置甄别提速。一是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不愿协议分割或债权人不认可分割协议的,依职权裁定处置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二是确立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动产处置规则。对债务产生后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既不能证明有独立经济来源,也不能证明系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可直接执行该不动产。三是确立保障性住房处置规则,对保障性住房未满上市交易年限的,处置时应当征询产权登记部门意见,处置公告应当写明参与竞买人必须具有购买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四是确立房、地证分属不同产权人的不动产处置规则,应当询问享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案外人是否同意将土地和房屋一并处置。如果其同意一并处置,则处置后将对应部分的价款支付案外人。如果其不同意一并处置,则应当处置被执行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五是确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不动产处置规则,一般按现状处置。处置前应当向有关部门查明税费欠缴情况。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后续产权登记及相关税费负担由其自行负责。六是确立被执行人购买的暂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处置规则,执行该不动产前应当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应当依法处置。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七是确立在合法不动产上添附建筑物处置规则,在查明现状后对该合法不动产及添附的建筑物价值分别评估,整体处置。处置过程中,应当充分披露不动产按现状交付,若添附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除,风险由受让人自行负担。八是确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动产处置规则,不动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但有关部门暂未认定为违章建筑,未要求立即拆除的,可查明不动产现状后,按现状进行评估处置。
三、删繁就简,提速司法变价
以效率为目标,在规范的前提下,将司法变价措施分类整合,过程重塑,通过“五个同步”提高变价效率。一是执行立案与选定拍卖平台同步。在执行立案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明确是否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不动产处置参考价,并同时选定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二是发出执行通知书与确定不动产处置参考价方式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同步。受理案件时已经查明有拟处置不动产的,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同时,同步提前发出确定不动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等。三是选定拍卖辅助机构与评估机构同步。决定评估拍卖的,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同步选定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评估勘查现场时,拍卖辅助机构工作人员同步开展拍卖辅助工作。在拍卖标的挂网前,要求拍卖辅助机构再次勘查现场,查看拍卖标的现状是否发生变化,并及时作出调整。四是多事项合议同步。对于一拍、二拍、变卖中的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及优先购买权资格等需要合议的事项,在一拍前多个事项一并同步合议。合议庭笔录采用表格列举的方式。拍卖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变原合议决定的另行合议。五是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与评估同步。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财产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可以准许。申请自行处置,被执行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可行性方案。方案经执行人员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执行人员应跟踪处置进展情况。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自行处置期间同步推进对不动产的现状查明及司法评估程序。
07 探索“标准案件”计量规则 推动审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沙坪坝区法院秉持标准化计量、数字化管理、精细化指导、标准化考核、连带式担责的审判执行管理思路,在着力审判执行管理体系化建设、提升审判执行管理现代化水平方面进行探索,取得初步成效。2019年法官人均结案数549件,同比增加108件。2020年1至9月,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等主要指标均达到满意值,裁判自动履行率居重庆一类地区法院第2位。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第一届全国法院审判管理“优秀业务单位”。
一、标准案件计量,提纯不同法官不同案件的“无差别劳动”
案件类型不同、个案情况不同,难易程度就不同,法官办案工作量就不尽相同。根据审判法官阅卷、开庭、撰写裁判文书的工作常态,创造性地设立标准案件计算制度,以全年审结的所有诉讼案件卷宗材料、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的平均页数为基数,分别设置15%、25%、60%的权重,确定一个标准工作量模型案件。通过结案数与标准工作量模型案件比较换算得出标准案件数。对特殊的、极为简单案件和十分复杂案件直接折算工作量,如信用卡纠纷案件按照5件自然案件折算1件标准案件计工作量,破产清算案件按1件折算30件标准案件计工作量。通过标准案件计量,实现了在同一标准下计算办理不同类型案件法官的工作量,改变了备受争议的以案件难度系数估算法官工作量和单纯以办理案件数量的多少计算法官工作量的传统做法,对于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探索建立有效的审执管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数字化管理,以大数据分析突出审判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不断探索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在审判执行管理中的深度应用,根据标准案件计算制度,结合审执质效指标体系,专门开发审执数据管理系统,搭建反映审执工作绩效的大数据管理分析平台,将形式多样、表现各异的审执工作转化成可量化、可比较的直观数据,按月及时生成各业务庭、每一位法官、法官助理办理的标准案件数及发改案件数等十余项质效指标情况,并按分值综合排名公示。办理的标准案件数越多、质效越好,排名就越靠前,反之排名就越靠后。院庭领导根据公示情况可实时研判审执工作运行态势,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有效避免工作的盲目性。法官、法官助理也能根据绩效数据准确评估判断自己,发现工作短板,找准工作差距,完善工作措施,基本实现审执工作运行、监督和管理的数字化。
三、精细化指导,以靶向治疗提升审判执行管理工作的实效
由审判管理部门每月初参照上年度标准案件标准,根据上月未结案件数和当月预收案件数,向法官、法官助理下达相同的标准案件结案数和不同的自然案件结案数,确保每一名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基本均等。依托大数据管理分析平台,制作上月度审执绩效深度分析报告,研判全院审执工作运行态势,对绩效得分落后的业务庭分析原因,提出改善绩效的具体措施,并跟踪执行落实情况直至指标改善。对质效指标不好、绩效得分不高的法官、法官助理个人,提供个性化“诊疗方案”,采取“跟人”或“跟案”的方式,实行“面对面”指导,帮助法官、法官助理补齐工作短板,实现审执管理指导的全覆盖、精准化。2017年以来,提供个性化“诊疗方案”52份,“面对面”指导195人次,确保每名办案人员“不掉队”。
四、标准化考核,以公正考核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以标准案件计量规则为基础,建立覆盖全体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量标准化考核制度。一是标准化考核审判法官工作量。针对大体量的常规案件,按照上面的标准工作量模型案件计量规则,将法官个人办理的自然案件数换算成标准案件数,计算工作量。针对极为简单案件和十分复杂案件,直接折算工作量。如信用卡纠纷案件按照5件自然案件折算1件标准案件计工作量,破产清算案件按1件折算30件标准案件计工作量。二是标准化考核执行法官工作量。在对审判案件与执行案件分设标准案件体系的同时,通过设置审判执行工作量转换系数,即提取前2年审判法官平均标准案件结案数和执行法官平均执行标准案件结案数的比值来转换计算工作量,实现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统一并轨考核。三是标准化考核法官助理工作量。立案庭法官助理协助办理案件以撤诉、调解、判决方式结案的,分别按该案标准案件数值的97%、90%、75%计算工作量。执行局法官助理协助办结案件的,按照该案标准案件数值的97%计算工作量。其他审判庭的法官助理协助办结案件的,按照该案件实际标准案件数值的60%计算工作量。标准化考核方式得到了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同,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积极性得到充分激发,办案质量效率持续提升。
五、连带式担责,以利责关联凝聚干警的工作合力
建立个人绩效考核档案,实行连带式担责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分配、评先评优、进入员额、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形成共同担责、共同利益合力的责任分担机制。一是个人与部门连带担责。实行个人与部门双考核制,对个人出现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的扣分情形的,既扣除个人绩效分,也扣除个人所在部门的绩效分,使个人与所在部门构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促使干警增强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进步。二是院庭领导与部门连带担责。以分管部门或所在部门的工作业绩作为评价院庭领导工作好坏的重要指标,将院庭领导的工作评估、绩效奖金、提拔晋级与部门的绩效得分挂钩,通过利益直接关联,促使院庭领导增强责任观念,加强审执管理,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履职必尽责”。三是党风廉政建设与审执绩效连带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审执绩效考核体系,既考核个人又考核部门,既要个人担责又要部门担责,同时还要院庭领导担责,推动形成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团队成员共同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实现以党风廉政建设促队伍建设,以队伍建设促审执绩效改善的良性循环。
08 诉源治理 繁简分流 公证辅助 三位一体助力审执工作轻装上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万州法院面对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始终紧扣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断发展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纵深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创新试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多措并举,以制度合力破解改革难题。
一、“强化诉非衔接,完善诉调对接”,扎实推进“诉源治理”
一是分流。与区司法局共同成立涉法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把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物业服务等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分流到委员会下相应的调解平台。2019年以来,院机关共登记民事纠纷32080件,分流13230件,占41.24%。二是化解。涉法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纠纷的不同类型和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及时开展诉前调解。2019年以来,共调解成功3189件,占分流案件的24.1%。其中,对有给付内容的1471件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三是缓冲。对类型化纠纷、集团类诉讼案件,实行“典型个案先裁、后续整体化解”,以防止案件大规模、快节奏涌入诉讼。例如雨睿投资公司的200余件房屋租赁系列案件,我院选取其中5案开庭审理,裁判结果作为“标杆”,后续案件引入诉前调解。
二、“搭台子、立标准、破陈见”,切实保障“简案快审车道畅、繁案精审车道宽”
一是搭台子。借助机构改革契机,将民三庭整体组建为速裁快审团队,在执行局设置速裁快执团队,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民事纠纷和标的额不大、能及时清偿的执行案件在立案后直接分流至快审、快执团队进行办理。二是立标准。出台《调整审判执行团队方案》《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管理机制》等规范性文件,明晰简案标准,将涉及物业服务合同、交通事故、金融合同、小额诉讼、劳动争议等案件分流至快审团队办理,将有足额财产能够全部兑现的金钱类案件、物业费纠纷案件、办理过户类案件、非诉行政处罚类案件分流至快执团队办理,建立简案审判执行“双快车道”。三是破陈见。破除“标的额小才是简单纠纷”“执行领域不存在简单案件”等陈旧观念,革新思想认识,明辨矛盾实质,在审理方面将简案标准由传统的小额诉讼拓宽至一切适宜要素式审判的案件,打破标的额与案由束缚,在执行领域通过财产四查与案件类型双向筛查区分简案繁案。自2019年7月机构改革以来,分流至速裁快审团队民事案件12975件,占全院新收民事案件的56.56%,分流至速裁快执团队的执行案件4100件,占全院新收执行案件的28.05%。
三、“三化促三省”,创新试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
一是辅助事务集约化。与重庆市渝博公证处签订合作协议,成立渝博公证司法辅助服务中心,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按照“一体化、多功能”的标准,将分散在各审执业务部门的材料收集、网络查控、案件排期、文书送达等工作进行整合,全部交由司辅中心集约办理,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实现“省力”。二是运行机制高效化。由公证处派驻14名工作人员,依托专业集约送达软件和市高法院“易达”平台,采取线上电子送达为主与线下多种送达方式相结合,统一高效开展排期和送达工作,有效避免因排期开庭不及时、送达方式不灵活等原因导致审限延长,实现“省时”。三是工作流程规范化。出台《公证辅助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公证辅助送达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细化明晰送达流程,保障部门协调联动,明确由司法辅助服务中心负责民事案件的排期开庭和诉讼文书送达等事务性工作,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查送达效力,实现“省心”。自2019年7月司法辅助服务中心成立以来,直接送达率达70%,送达周期同比减少8天左右,公告送达同比减少60.4%。
09 创新无缝对接互动机制
确保多元化解与繁简分流精准同向发力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长寿法院以成规模集群化的驻院(庭)调解室为依托,通过构建“三维一体”无缝对接互动机制,畅通案件流转渠道,促进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同向发力,横向实现了大量简单案件通过简易方式解决,纵向实现了多层次诉讼机制的无缝衔接。1-10月,长寿法院新收民事案件7693件,同比下降13.77%,案件结收比91%,同比上升4.04%,位列全市基层法院第六,诉讼服务2.0版质效位列全市法院第五。律师
一、甄别分流相衔接,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依托驻院(庭)调解室在诉前对民事案件进行第一次甄别,将驻院(庭)调解员的职能明确定位为“诉前调解+司法辅助”。一是立案前,发挥人民调解成本低、灵活便捷、当事人接受度高的优势,实现80%的民事纠纷先期进入诉前联调。调解员根据调解过程中掌握的相关情况,对案件进行识别并填写《案件甄别意见表》,内容包含简要案情、原被告诉辩意见、是否能够送达、简繁案判断等,为后期精准分流提供依据。调解不成的,《案件甄别意见表》一并附卷移送立案。二是立案后,由立案庭综合分流团队进行“精准分流”,对《案件甄别意见表》中判断为简案的,直接分流到简案团队办理。对甄别为繁案或没有经过首次甄别的案件,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情简单的家事纠纷直接由简案团队办理,其余案件综合考量案件类型、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在立案后10日内完成分流。1-10月,驻院(庭)调解室引导调解纠纷6253件,调解成功3448件,调解成功率55.14%,对4217件民事案件进行了首次甄别。
二、内外组织相对接,解决“谁来办”的问题
分流后进入诉讼的案件,按照诉讼推进阶段,设计三段对接机制。一是与驻院(庭)综合调解室对接,强化多元化解。根据批量入驻人民调解员26人,其中院机关20人,3个人民法庭各2人,构建“1+N”人员对接模式,由1个简案团队对接2名驻院(庭)调解员,专门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诉前调解”绿色通道窗口,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司法确认,由负责对接的速裁法官审核并出具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司法确认案件一般当日立案、当日分案、当日裁定。调解员在诉前调解中负责辅助送达,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好基础。为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在《长寿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对诉前阶段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有效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每件增加案件补贴10元。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每件增加案件补贴20元。1-10月,调解员辅助送达民事案件2419件,调解成功的案件申请司法确认916件,同比增长238%。二是与院外调解组织对接,强化诉前联动。与区物调委、区劳动仲裁委、区妇联等签订对接协议,搭建8个诉前联动纠纷解决平台,连通全区各街镇26各人民调解组织并入驻30名特邀调解员,实现了特定案件的专门化、非讼化处理。经诉前联动纠纷解决平台调解成功的,由专门的诉调对接法官负责快速办理司法确认。三是与内部辅助团队对接,强化简案快办。成立3个送达团队,采取集中邮寄、集中查询、集中送达的方式,并与全区1800余个网格的网格员对接,打通村居、社区的“最后一公里”送达“瓶颈”。成立综合事务团队,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将法院审判辅助性事务“外包”,辅助简案团队开展文书打印、盖章、卷宗电子扫描等工作,促进简案团队效率提速。1-10月,速裁法官办理简案6770件,占全院民事立案量的74.96%,人均结案300.25件,办理案件量是普通法官的3.6倍,平均办理时长29.44天。
三、办理程序相交接,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规范纠纷解决运行思路,对案件办理流程形成制度进行固化,实现诉非协调配合。设计制作流程通道闭合示意图,严格规范当事人主动申请、法官指导诉前联调、司法确认、审查立案、分流办理等环节,畅通纠纷解决流转渠道。制定《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办法》《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及调解速裁的操作细则(试行)》等体系化配套制度,规范机构职责、明确繁简分流识别标准及案件流转规程,确立了“端口前移、机制分流、一次到位、速调速裁”的民事案件分流模式和环环相扣的分调裁审规则。要求新收案在立案后10日内必须完成分流,立案环节分流的民商事一审案件简案比例不得低于60%,结案率需达到95%以上,案件繁简分流一经确定,即由收案法官负责办理到底,避免回退流转拖延办案效率。
10 规范庭前会议指引 着力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为确保实现以规范的民事庭前会议机制推进庭审实质化的目标,开州区法院着力规范民事案件庭前会议程序,切实减少多次开庭、庭审效率低下等问题,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
一、规范程序运作,统一适用标准
针对民事庭前会议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内容相对简单、实践操作性不强、缺乏统一运行规范的问题,创新出台《民事案件庭前会议工作指引》,切实解决庭前会议“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该指引规则被《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各类媒广泛报道,受市人大代表高度评价。指引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主持人、召开方式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明确会议启动范围,区分可以召开和应当召开的不同情形,对未缴纳诉讼费用、无管辖权、提出回避申请及延期开庭申请等案件一律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会议主持人,原则上由承办法官主持。若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合议庭其他成员或法官助理主持。明确会议参加人员,可视案件情况通知当事人本人,或不通知当事人本人参加。明确会议告知方式,可根据个案情况灵活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明确会议召开场所,原则上在审判庭或本院确定的其他办案场所召开,经双方同意的,也可以网络在线召开。
二、明晰权能职责,优化审判资源
充分发挥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辅助作用,赋予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形式审查权、告知通知权。法官助理可根据承办法官指令,向原告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强制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报告义务,对存在可能影响开庭审理的情形,及时向承办法官报告。对当事人未提交身份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手续不全的案件,法官助理、书记员告知其补正被拒绝的,第一时间向承办法官报告。充分发挥法官的主导作用,明确承办法官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法律关系审查、变更诉讼请求审查、申请司法鉴定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实质审查等权力及在特定情形下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在普通程序案件的庭前会议中,承办法官应在作出拟办意见后提交合议庭讨论。适当引入法官助理主持模式,赋予具备入额条件法官助理的会议主持权,既有效减轻法官办案压力,又给予法官助理锻炼机会,助其快速成长。
三、强化释明引导,彰显多元价值
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主持人客观公正、依法适度的解释说明、指导引导等职能,保障诉讼程序进行的有序性和效率性。一是以集中庭审功能为核心,确定案件审理对象。针对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案由是否正确及诉讼请求不正确、不明确、不完整等情形一一审查释明,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深入提炼诉权类型,归纳总结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中引导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的方法。推动实施强制答辩制度,对未提出书面答辩的被告,释明不利法律风险,明确被告的答辩意见。对于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援引“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引进行释明引导,并对上述情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分别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二是以事实展示功能为核心,排除案件程序障碍。主要针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等直接关系案件事实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最大限度地获取证据资料以接近案件事实。本院民事庭前会议中申请司法鉴定事项占比接近三分之一,且多集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此外,在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中,主持人释明证据交换原则、时间、方式,以便当事人双方的攻击与防御建立在已知的、充实的证据资料基础上,防止证据突然袭击。三是以争点确认功能为核心,促进案件实质庭审。以全方位的证据交换排除无效证据材料,固定有异议证据、记录异议理由,确保庭审质证与认证的高效化。以法律关系性质确定请求权性质,进而根据拟适用法条的要件事实确定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争议焦点,并指导当事人进行争点整理,确保庭审辩论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彻底性。自实施该项制度以来,民事案件开庭时长平均缩短30分钟,二次开庭占比下降60%以上。四是以化解纠纷功能为核心,引导案件庭前调解。庭前会议为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三方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且因其本身兼具非正式性、对抗性不强等优势,容易营造宽松的氛围,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共同或相近的认识和判断,存在调解成功的较大空间。在办理重庆市开州区某镇卫生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庭前会议中,在承办法官组织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后,当事人双方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权利义务,合理预期案件裁判结果,自愿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律师
四、注重庭审衔接,固化会议效力
庭前会议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环节,会议成果对庭审的拘束力则是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具体而言,就是赋予庭前会议工作笔录与庭审笔录同等的效力,明确庭前会议笔录中记载事项的效力。第一,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庭向当事人核实,计入庭审笔录。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审理。第二,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说明。第三,对当事人已经确认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一般不再审理,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提供相应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