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1【实施日期】2020.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助力重庆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带动作用,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意见。
一、更新司法理念,形成司法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高度自觉
01.深刻认识“一带一路”倡议的重大意义。“一带一路”倡议顺应经济全球化历史潮流,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和平发展将产生现实而深远影响。全市法院要深入理解“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带动作用”的重大意义,依法有效履职,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02.深刻认识“一带一路”规则法治的基本内涵。规则法治是“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立足于“规则、法治、标准、科技”四位一体,秉持“融合发展+创新引领”策略,以规则之治为倡导,以立体现代的权利救济为依托,以透明度为保障,努力共建共商共享“一带一路”规则法治,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政策、规则、标准和机制的“软联通”建设,实现规则和标准体系相互兼容,打造畅通无阻的“规则高速路”。
03.深刻认识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使命。地方法院是国际商事案件的审理者、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者、涉外诉讼制度改革的试验者。全市法院要深刻领会司法审判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充分认识肩负的职责使命,全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找准工作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和实效。律师
二、优化审判职能,营造共建“一带一路”良好司法环境
04.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要求,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民事实体及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公司自治权利,秉持信守契约精神。尊重商事交易惯例,以司法裁判引导、支持和鼓励市场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05.准确理解适用《外商投资法》。坚持内外资一致,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宽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审理相关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支持外国投资者要求履行合同、兑现承诺和获得补偿的诉求,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守约践诺,维护外资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一步加大涉外商事审判司法公开力度,拓展司法公开渠道,依法及时公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
06.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法等方式,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相称,切实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慎重对待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长远利益为指引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以鼓励诚信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07.强化内陆开放高地司法保障。依法及时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往来、产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劳务合作等涉外案件,积极保障“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实施。审理好融资租赁、货物运输、跨境贸易、对外担保、独立保函等纠纷,促进公平、开放、透明、可预期市场规则的形成。准确把握《民法总则》关于新兴权益保障的法律精神与规定,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08.以铁路提单制度创新推动“一带一路”陆上贸易规则创新。积极探索以铁路提单为引领的陆上贸易规则,坚持服务大局和依法办案相结合,精心打造司法指导案例,认真提炼铁路提单交易、融资规则;完善融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提示,引导市场主体有序开展铁路提单商业实践。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推动海运提单与铁路提单、海运单与铁路运单的规则对接,保障海运转陆运、陆运转海运的无缝衔接、一单通行,推动建立更加安全高效的陆上贸易规则体系。
09.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依法运用多种渠道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有效破解域外法查明难的“瓶颈”问题。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域外法。用好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继续完善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之间的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根据当事人选择和冲突规范,准确适用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司法保障“一带一路”整体效能
10.充分发挥两江新区(自贸试验区)法院职能作用。准确定位两江新区(自贸试验区)法院发展方向,支持两江新区(自贸试验区)法院在“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中发挥支点性作用。按照“在线法院的示范样本、审判公开的标志法院、司法交流的信息中心”的标准,加快两江新区(自贸试验区)法院建设,推动两江新区(自贸试验区)法院在商事纠纷一站式化解、产生高质量涉外司法案例、国际区际司法交流方面积极作为,努力展现我国、我市司法良好形象。
11.推动诉讼、仲裁与调解融合发展。以公正、透时、高效的司法裁判为最终保障,支持仲裁与调解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将诉讼、仲裁、调解放在同一平台,构建快速便捷、公正透明、规则可期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引进全国有影响的商事仲裁、调解机构代表处在线入驻我市法院,构建网络一站式解纷机制。支持重庆自贸区推动临时仲裁制度试点,更好与国际仲裁规则接轨。
12.推广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体系。对标国际先进营商环境,在实践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高法院在全国率先发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体系》,更好发挥对营商环境司法保障的指引作用。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估,适时在全市法院推广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体系的适用。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法治需求及实际情况,探索构建“一带一路”营商环境法治评估指数,为“一带一路”沿线国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智慧。
13.提升涉外商事诉讼智能化电子化水平。探索将涉外商事诉讼作为优先适用电子诉讼的领域,对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诉讼活动。依托全国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管理平台,实现涉外司法文书在线报送、在线传递和在线审查,缩短内部流转周期,提升涉外送达质量和效率,着力解决涉外“送达难”问题。深化“类案智审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在涉“一带一路”案件审判中的适用,为法官裁判提供智能辅助,为市场主体提供裁判结果预测。
14.健全典型商事案件发布机制。市高法院、两江新区(自贸试验区)法院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涉“一带一路”、涉自贸区典型案例,开展涉“一带一路”、涉自贸区典型案例编辑出版,从典型案件裁判中提炼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投资、贸易、商事规则,为“一带一路”规则之治提供法律支持。
四、夯实基础支撑,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15.发挥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理论保障作用。按照“市级统筹,司法推动,协作共建,搭建平台”要求,将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建设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具备国际视野的新型智库。依托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开展涉“一带一路”、涉自贸区法律问题研究,推动形成裁判规则并常态化发布。支持自贸区涉外法律人才库有序开展研究交流活动,形成更好更多的涉外法治理论与实践成果。高质量做好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专项课题工作,健全公开规范的申报、验收、结题程序,促进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落实成果要报制度,不定期将研究中心成果以要报形式向市委、市府以及中国自贸办、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有效服务科学决策。律师
16.打造“内陆开放法治论坛”品牌。市高法院依托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每年举办一次“内陆开放法治论坛”,由两江新区(自贸试验区)法院具体承办。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和实务人士建言献策,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有益经验,深入研究“一带一路”“陆海新通道”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努力将论坛打造成涉外法治建设的理论品牌。
17.提升涉外司法人才培养层次。着力培养一批既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又掌握国际经贸知识,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外语水平的专家型、复合型司法人才。巩固深化与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合作交流机制,搭建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互动平台,进一步拓展审判视野。在全市法院内选拔一批法律英语基础好、法律理论功底较强的年轻干警,组建涉外司法实务与司法制度翻译团队,更好地与国际商事惯例与司法前沿信息接轨。
18.加强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法院与检察、公安、商务委、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加强与中亚区域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协会联合会、重庆对外贸易企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在信息共享、问题研讨、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协作配合,形成司法保护、行政支持、社会协作的整体合力。
19.参与推动涉“一带一路”法律事务合作。助推由涉外律师、专家、研究人员、志愿者组成的法律服务市场建设,为建设高水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提供有力保障。探索发布涉“一带一路”法律风险提示书,帮助市场主体提升依法经营能力。助推制定“一带一路”法治框架协议及纠纷解决指南,促进涉外商事争端快速有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