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8.27【实施日期】2021.08.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 胡某某等3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胡某某指使彭某某等人先后7次在“涪陵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采伐、销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桫椤111株。胡某某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以胡某某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冉某某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个月、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在指定的原采伐适生区域补种桫椤树130株、初次造林成活率需达85%以上。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在办案中,强化专业知识,积极咨询林业主管部门专家,加强与高校的协作联动,凝聚保护合力。以证据事实为依据,有效判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精准认定犯罪数量,依法解决案件疑难点,将案件办准。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胡某等人在原采伐适生区域补种桫椤,进行同类修复,开展生态补偿。在庭审过程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播放法治宣传片等方式有效指控、揭露犯罪事实,表明生态修复补偿性主张,开展生态法治宣传教育。
2 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郑某某将33.692吨该公司生产的废燃料油交给不具有处置资质的瞿某某等人处置,后者将前述废燃料油跨区域运至长寿区小石溪支路等处倾倒入雨水井内,其中,17.262吨废燃料油被排入长江,导致长江被污染。16.43吨被排入长江支流,因污染治理导致该支流水流被阻断7日。经鉴定,该案废燃料油属HW08类危险废物。经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111余万元。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且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提起公诉,被告单位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瞿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检察机关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现场送达了诉前检察建议书,提出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步监督直至完全消除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切实加强对辖区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同步支持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区倾倒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是全市首例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污染环境案件,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有力引导侦查,侦诉密切协作,夯实证据基础。全市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发力,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专业团队反复研究讨论,紧扣法定义务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解决案件难点问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2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通过有力出庭支持公诉,2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1名被告人最终也认罪服判。检察机关系统总结类案存在的问题,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同步支持起诉,在推进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同时,促进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3 秦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4月期间,秦某某、张某某等3人非法租赁熊某某的采砂许可证,于禁采期、禁渔期在长江万州区武陵镇麻柳沱河段挖砂采石,其中开采长江砂21万余吨、鹅卵石57万余吨,共计78万余吨,共计价值900万余元。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秦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秦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为人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租赁他人合法取得的采砂许可证后,在禁采期、禁渔期内超量开采砂石,应当认定为“其他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办案机关积极走访水利局、规资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听取意见,为准确梳理案件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支持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起诉。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机制作用,深入总结长江非法采砂系列案件,梳理出类案问题和行政管理漏洞,通过办案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律师
4 朱某甲等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0日,朱某甲电话邀约谢某某、朱某乙到彭水县保家镇东流村小地名三岔窑使用射钉枪打野物。共捕获2只锦鸡和4只竹鸡,部分野物已用于食用。同年2月27日,朱某甲再次邀约谢某某、朱某乙到彭水县保家镇东流村小地名洞坨使用射钉枪打野物。共捕获1只锦鸡和4只竹鸡。经鉴定,查获的1只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查获的羽毛及残体四肢来源于红腹锦鸡,查获的4只竹鸡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鉴定,射钉枪为非制式枪。检察机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朱某甲等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六个月的刑罚不等,并处罚金;同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朱某甲等三人依法自愿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3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有效组织证据查明案情、精准指控,严惩捕杀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助力疫情防控。有效贯彻修复性生态理念,积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民事侵权责任,不仅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还对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5 刘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月、3月,被告人刘某某等3人先后多次驾驶橡皮艇前往重庆市巴南区高家沱长江水域使用工具实施电捕鱼,用于自己食用或对外销售。经调查,共捕得渔获物约80余公斤。其中有4尾系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岩鲤。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内容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刘某某等3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并按照一定规格开展增殖放流及在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在部分渔获物已经销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调取与销赃有关的微信转款记录、买赃人的证言等多种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履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全面审查案件证据,进行释法说理,依法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刘某某等3人全部认罪认罚。协调推进刑事证据审查、公益诉讼证据调查、诉前公告程序履行,实现刑事办案期限与公益诉讼公告期限衔接,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推动生态司法保护多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