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高法〔2021〕96号【发布日期】2021.06.28【实施日期】2021.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发挥重庆破产法庭专业审判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批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将下列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管辖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管辖标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衍生诉讼案件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衍生诉讼案件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衍生诉讼案件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中涉外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资源纠纷等案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报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律师
三、当事人可以依照本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债务人企业的民事诉讼,也可在其他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院在对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立案时,应当将收案信息中的“是否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填录为“是”,系统将根据填录情况对该类案件进行特别标识,方便审判庭识别和办理。
五、衍生诉讼案件按照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由各相关法院相应审判庭审理。
六、本通知自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