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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支持破产重整企业重塑诚信主体的会商纪要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文字号】渝高法〔2019〕207号【发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19.12.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2019年1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进行会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13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等文件精神,对支持破产重整企业重塑诚信主体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管理人的指导,督促管理人通过认真清理债务人资产、严格债权审查、正确行使撤销权等方式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隐匿资产、逃废债务。律师

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务人或其管理人可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交申请,通过在企业征信系统添加“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等方式公开企业重整计划、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后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三、债务人在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公开重整情况并作出信用承诺的,金融机构对该企业的信贷融资(包括开具各类保函、承兑汇票等)等合理需求应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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