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二中法〔2017〕131号【发布日期】2017.11.09【实施日期】2017.11.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执行案款的管理工作,完善本院执行款的管理流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提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发放执行案款的,可以将执行案款予以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或自行申请暂缓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移送执行的案件联系不上权利人的;
(六)其他法院裁定将该案款予以冻结、扣留在本院账户上的;
(七)执行案件出现中止、暂缓情形的;
(八)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律师
第二条(提存的审批)案款提存应经合议庭合议。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
第三条(审批的层级)提存案款,单次提存数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执行局实施处处长、廉政监察员、执行局副局长、财务负责人审批;数额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报执行局长审批;数额超过50万元的,增报院长审批。
第四条(提存案款财务管理)执行人员将提存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财务部门,复印件交执行局内勤。
案款提存在本院案款专户中,财务部门设立“提存案款”的子科目予以核算。执行局设专门台账予以登记。
每季度,财务部门的“提存案款”科目总账与执行局台账进行核对。
第五条(提存案款的支付)提存案款符合支付条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案款发放的管理规定办理。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执行局内勤在台账上做核销登记。
第六条(结案)案款提存后,符合结案条件的,执行案件可以结案。结案后发放提存案款的,应当将支付手续及时归档入卷。
第七条(纪律规定)严禁执行人员违规提存案款,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其他)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