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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0.08.09【实施日期】2000.08.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条款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现就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其他严重情节”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以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准。

二、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抢夺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多次抢夺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刑法第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聚众哄抢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聚众哄抢财物价值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多次聚众哄抢财物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财物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侵占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侵占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五、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六、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确定为:律师

挪用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挪用单位资金十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但是,挪用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七、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八、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九、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以及经营非法出版物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数额(数量)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最低数额(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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