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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在押人员检举揭发问题的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2.11.01【实施日期】2002.1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其他犯罪分子藏匿地点的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对及时侦破案件,深挖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检举揭发的线索来源复杂,真假难辨,有些久查无果,因而影响了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规范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查证工作,防止和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特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所办案件在押人员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向检举人核实线索来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线索来源正常,内容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的,应由有侦查管辖权的机关查证。未予查证,或虽经查证尚无结果的,不应仓促结案。

对不能说明线索来源,且内容不详,不具有可查性的,不影响正常结案。

二、检举揭发线索经核实具有可查性的,收到检举揭发材料的机关应当在3日内转案件发生地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办,同时抄送正在办理检举人案件的机关,并附检举揭发材料复印件。

三、有条件的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看守所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负责对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条件尚不具备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与人民检察院、法院互相配合,做好线索收集、转递、督促查证工作。

四、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收到转来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尽快查证,避免久拖不决。

经初查,线索已掌握,没有价值;或没有发生所检举的案件,线索不真实;或者其他检举揭发内容没有查证价值、缺乏可查性的,侦查机关应于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经初查,检举揭发内容有查证价值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侦查。对已立案侦查的,应按侦查期限按期侦办,及时答复。律师

五、检举揭发问题经侦查机关查证,不论是否属实,均应出具书面证明,直接寄送至正在办理检举人案件的机关,同时抄送转办机关。

对查证属实的,出具的证明应包括查证经过材料(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的公章),以及所检举犯罪事实查实的关键证据。

据以认定立功情节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六、对于已下达执行死刑命令的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法院,并由核准死刑的法院决定转交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查证。

七、检举揭发查证属实,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并综合所犯罪行轻重,依法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于在押人员无中生有,胡编乱造,提出假检举揭发,故意妨害正常诉讼活动的,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在押人员通过内外串通等违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的信息资料或犯罪线索而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虽认定其检举揭发成立,但可不予从轻处罚。对涉嫌进行检举交易的,应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以上规定望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严格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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