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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办理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2.02.13【实施日期】2012.02.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有力打击游艺场所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11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9〕612号,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0年1月正式执行。《意见》对全省办理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案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打击了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工作,现就我省办理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凡仅能供单人操作的机型认定为单人机型。利用一台主机通过连线设置多台分机或显示器,并能单独操作的,以分机或显示器的数量计算单人机型数量。

同时可供两人以上(含两人)操作的机型认定为多人机型。律师

第二条 固定场所设置的赌博机单种机型数量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总数达到5台(含5台)以上,供不特定人员参赌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场所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 同一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在不同场所设置赌博机合计数量达到5台(含5台)以上,供不特定人员参赌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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