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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衔接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6.12.18【实施日期】2006.1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试点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的工作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试点区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

第三条 审判机关、监狱和看守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宣判、做出决定或释放前,应向其居住地派出所核实居住地地址,派出所应予配合。

第四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审判机关与试点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做出决定时,应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让其当庭做出书面保证。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做出保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后7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居住地派出所、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之日起7 日内,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等方式寄至罪犯居住地所在区司法局基层科。区司法局基层科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应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人民法院。律师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病残鉴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第三章 公安机关与试点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所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看守所应发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并令其做出书面保证。

第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所时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时,看守所应告知其自出所之日起7日内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假释证明书》或《释放证明书》到居住地派出所、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所后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后,看守所应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等方式寄至居住地所在试点区司法局基层科。材料应当自罪犯出所之日起7日内发出。试点区司法局基层科收到材料之日起7 日内,应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复印件),病残鉴定表(复印件),具保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材料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假释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材料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内容包括: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材料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第四章 监狱与试点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第十一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监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应发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并令其做出书面保证。

第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监时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时,监狱应告知其自出监之日起7日内持《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或《假释证明书》或《释放证明书》到居住地派出所、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应当自接到监狱管理局的批复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等方式寄至罪犯居住地所在区司法局基层科;先行保外就医的,应立即送达。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复印件),病残鉴定表(复印件),具保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出监鉴定表(复印件),近三年内年度评审鉴定表,心理评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第十四条 假释罪犯出监后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后,监狱应将有关文书材料以特快专递等方式寄至罪犯居住地所在区司法局基层科。材料应当自罪犯出监之日起7日内发出。试点区司法局基层科收到材料之日起7 日内,应将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监狱。律师

假释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出监鉴定表(复印件),近三年内年度评审鉴定表,心理评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出监鉴定表(复印件),近三年内年度评审鉴定表,心理评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第五章 检察机关与试点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第十五条 试点区司法局基层科应在收到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有关罪犯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之日起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基层检察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看守所和监狱向试点区司法局寄送社区矫正文书材料不影响有关法律文书向派出所的送达。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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