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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6.07.17【实施日期】2006.07.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关于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以及《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第一条 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加强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重大举措,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重大历史任务。“十一五”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关键时期,也是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找准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立足点和切入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在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检察机关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关于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律师

第三条 检察机关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基本要求是:要正确把握职能定位,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各种坑农害农和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努力营造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要高度重视农村改革和发展,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能和法律监督手段,依法调节农村经济社会关系;要高度重视农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破坏农村村民自治的犯罪活动,促进农村民主管理;要高度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监督与支持、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平等保护各种经济成分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打击涉农刑事犯罪,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第四条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宗教极端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危害农村公共安全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六合彩”赌博等犯罪。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的乡霸、村霸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依法打击危害农村老人、妇女、儿童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

第五条 依法严肃查办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及时惩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机产品,向农村地区销售劣质食品、药品等坑农害农和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活动;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疫情的犯罪;破坏农业生产经营,利用传销、变相传销进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

第六条 加大林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林业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种涉林刑事犯罪,突出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林业资源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促进林区生态建设。主动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和保护改革成果,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林。加强对新形势下林业刑事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针对林业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推动建立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和防范涉林刑事犯罪的合力,为建设绿色海峡西岸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我省林业经济发展。

第七条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可不予逮捕、不予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三、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条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实施意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机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第九条 严厉打击破坏农业、农村投入资金安全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农村移民迁建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补贴、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金等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依法查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查办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农村教科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行贿受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索贿受贿的犯罪。

第十一条 严肃查办破坏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在农村环境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传播流行等严重破坏农村环境资源的职务犯罪案件;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村土地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法制宣传、警示教育等措施,协助农村基层组织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政务村务环境。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加强对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经营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开展专项预防,保证国家的支农资金使用安全,促进党的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廉政意识,依法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务。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帮助基层乡镇、村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依法监督纠正涉及农民权益的诉讼案件。加强对涉农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重点监督将涉农刑事犯罪案件违法处理的问题。加强对涉农案件的侦查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侦查过程中随意扣押、冻结和处理支农款物、农村集体组织资金等违法行为。及时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农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依法监督和纠正违反法定程序和审判结果严重不公的案件。尤其是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林权争议、征地拆迁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优先办理。对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农村集体财产损失的案件,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坑骗、残害务工农民的犯罪,依法惩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消防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打击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行为,改善务工农民的劳动环境,保护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等工作,积极推动相关单位和部门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在监督合同用工、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工作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总结和推广对侵害农民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支持起诉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

第十五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管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乡镇和基层“场、站、所”执法活动,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多头执法、随意执法、以罚代刑、滥收、滥罚、强制摊派等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强纠正监督力度,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 积极做好检察环节涉农上访的息诉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通过在重点乡镇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开展约访巡访等形式,及时受理办结村民的举报、申诉,疏导群众情绪,引导群众自觉地通过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建立涉农上访逐级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首办环节。依法办理涉农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切实维护申诉人和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进一步提高处理涉农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参加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参与建立适合农村治安特点的治安防治防控网络体系。加强对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和涉农犯罪发展趋势的分析,针对农村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集中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和治安专项治理,清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乡风文明。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防范和减少农村地区的刑事犯罪。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大农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农资、农药的生产经营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农产品加工生产环节源头治理力度,对发现的犯罪行为,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第十八条 深入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围绕落实“培养新型农民”政策,深入乡村、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集中场所开展普法教育,选择贴近群众生活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积极探索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研究总结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协调动员学校、家长、农村基层组织及各方面的力量,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拓展服务职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拓宽服务途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服务和维权服务工作。为扩大我省闽台农业合作与农业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把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体现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上来。

第二十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本地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了解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在维护社会稳定、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需求,不断增强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耕地保护、农村综合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民工权益维护等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献言献策,为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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