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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当前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5.08.22【实施日期】2005.08.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1年11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根据我省一些地方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制订了《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意见》,对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赌博罪的定罪标准,我省公检法上述规定与司法解释有不一致之处。如何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各地意见不一。为此,省公检法三家专题进行了研究,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律师

一、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表现为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从中牟利,具备赌博和非法经营的特征,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和数额,充分考虑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定罪量刑。

二、利用“六台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的,以该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但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赌博罪标准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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