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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关于市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运行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司法局【发文字号】厦中法【2020】4号【发布日期】2020.03.16【实施日期】2020.03.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持续深化法院与行政机关协同互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根据省政府与省法院联席会议精神和《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要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厦门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设立厦门市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综合治理创新,不断丰富诉源治理手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最具安全感城市和法治中国典范城市。

二、机构设置

2.成立市行政争议多元调处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行政争议多元调处工作,统筹推进、具体指导调处中心的日常运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厦门中院和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庭(处)室负责人组成。

3.设立调处中心,地点设在厦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处中心日常工作委托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担任中心负责人,厦门中院指定一名法官任兼职副主任,共同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厦门中院和市司法局分别指定一人为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工作。律师

4.探索设立重点项目司法服务站。选取我市在建、待建的若干重点项目进行试点,选派法官、行政复议应诉专职工作人员定期进驻服务站,靠前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协调解纷,并探索开通涉重点项目行政争议案件立、审、执快速通道,大力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审、一线办案、就地解纷等行政诉讼审判方式创新,为重点项目建设营造优质高效的司法环境。

三、调处中心的受案范围

5.调处中心主要负责协调、化解市中院收到的本市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为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敏感行政争议,包括:

(1)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如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协商的案件;

(3)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4)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5)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合理需求的案件;

(6)其他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调处中心可以接受漳州中院的委托,调处漳州中院跨域管辖的厦门地区诉讼案件。

四、调处员的任职条件和选聘

6.调处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中国公民,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2)品德良好,公道正派,敬业勤勉,有较好的社会信誉;(3)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4)具有基本的法律素养、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调处经验,乐于奉献行政争议调处事业;(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调处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5)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

(6)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处工作公信力的情形。

8.厦门中院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调处员选聘,调处员名册制作、公布等工作。调处员一般由行政机关推荐的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担任,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学者等担任特邀调处员。

调处员可以直接从厦门中院、市司法局以及市律师协会现有的各类调解人员名册、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选取。

9.调处员的待遇由厦门中院和市司法局协商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

五、规范调处工作流程

10.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处中心进行调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调处中心提出调处申请。

11.调处中心接到或转收到法院、行政机关的委托调处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选择调处员。争议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选择调处员,协商不成的由调处中心指定。

12.调处中心对于自收、接受委托的调处案件应当统一编立“行调字”案号,并登记造册。调处时间一般为受理后1个月,确需延长调处时间的,经调处中心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个月。调处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依法中止审查、审理。

13.调处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与调处的各方签字确认并及时归档。调处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陈述意见,查明争议事实、厘清争议焦点、讲透法律政策,从当事人的实际权益需求和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出发,引导各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14.调处一般在调处中心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巡回调处、现场调处。

1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厦门中院和市司法局可以根据调处中心申请,派员全程参与指导。

16.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之后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六、结案方式

17.经调处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或行政补偿调解书。

18.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或者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采取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准予撤诉等方式结案。

19.由法院委托调处的案件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处中心向法院提交申请出具调解书或撤诉等相关材料,调处中心应当将申请材料与和解协议一并转给中院联络人,并由中院联络人负责转给案件承办法官审理。

20.对调处期限届满未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处或无继续调处必要的,应当及时终止调处,调处中心应当及时制作《终止调处通知书》并向当事人、委托单位送达。

七、加强业务指导和信息化手段应用

21.厦门中院指定专人加强对调处中心指导,及时收集分析厦门地区行政争议易发、多发领域及原因,适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2.厦门中院和市司法局根据调处中心受理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定期联合对调处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调处员法律业务水平和纠纷调处能力。律师

23.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行政争议网上调解平台、掌上app建设,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方便、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八、认真做好组织和宣传工作

24.全市两级法院和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的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加强与各行政机关、社会各界协同配合,确保调处中心有序运行。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与所在地司法局可以参照本意见,共同设立区级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就地化解行政争议。

25.全市两级法院和市区司法局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运用报纸、电视、新媒体等载体对调处中心建设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作宣传片、开展法制宣讲等形式,加强对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工作内容、调处程序和实践效果的解读宣传,努力营造党委政府支持、社会各界认可、人民群众信任的良好氛围。

26.厦门中院、市司法局和调处中心应加强对行政争议调处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发现和推广先进经验,逐渐完善工作机制。

27.加强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联动和配合,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优势化解争议,共同服务保障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建设。

28.本意见由厦门中院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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