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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关于成立财产保全中心和执行事务中心

【发布部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厦中法发〔2019〕72号【发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19.12.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为建立保全集约化办理机制,加强执行立案与执行办案的有效衔接,经研究,决定成立市中院财产保全中心和执行事务中心。财产保全中心和执行事务中心归执行局管理。律师

财产保全中心主要负责:1.非诉财产保全的裁定、复议和执行;2.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复议和执行;3.保全财产变更、续保、解除的裁定、复议和执行。

执行事务中心主要负责:1.首次执行案件的审查与受理;2.恢复执行案件的审查与受理;3.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的审查与受理;4.诉讼财产保全的立案;5.执行审查类案件的审查与受理;6.执行信访接待;7.执行案件当事人接待、咨询与材料收转。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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