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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促进司法和谐座谈会纪要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7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在福州召开座谈会,两庭(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通报了2005年以来全省行政抗诉案件办理情况,分析了当前我省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了新形势下两院进一步加强在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和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司法和谐的意见和措施。会议对以下几个问题达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两院在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分工虽然有所不同,但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充分发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职能作用,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双方议定:1.建立定期工作协商制度和联络员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座谈会,相互沟通信息,交换资料,通报工作情况。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事宜。2.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省检察院及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的,应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省检察院并将相关情况每月汇总一次抄送省法院。3.双方互相邀请对方派人参加本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和组织的业务培训等重大活动,以增进理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和谐司法,形成共识,更加有效地发挥司法权威与功能。

二、认真做好行政抗诉案件个案办理中的沟通交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敏感性强的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以及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前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交流,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情况和问题交换意见。在行政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可根据再审庭审情况,在庭审结束后向合议庭提交书面出庭意见,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出庭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案件审结后,双方应做好一案一总结工作。

三、相互配合做好行政抗诉案件行政争议的协调和解工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协调。协调工作应以化解行政争议,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归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抗诉案件协调工作时,应主动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和商讨,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行政争议。

四、完善行政抗诉案件的再审审级制度。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或者复查处理过的行政判决、裁定,以及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由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其他行政抗诉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提审,或者指令该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五、重视和发挥检察建议在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抗诉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为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省检察院和省法院应定期研究和探讨全省检察建议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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