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厦中法发〔2020〕56号【发布日期】2020.10.28【实施日期】2020.10.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网上办理流程,方便案件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用交纳和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一条 当事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首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材料时,立案部门应引导当事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填写《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确认用于收取诉讼费退还的当事人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并将相应信息录入福建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审判系统”)。
当事人通过自助诉讼服务终端或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立案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平台上提交或填写相关退费账户信息。
当事人通过邮寄或跨域等方式提交立案申请材料的,立案部门应通知当事人及时补充提交。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未能及时提供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审结前要求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信息,并录入审判系统。
第二条 预交诉讼费用的一方有多个当事人的,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应当要求其协商一致,确定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后填写《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并由全部当事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律师
第三条 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在收集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需变更退费银行账户信息时应及时告知法院。
第四条 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过审判系统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对一审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由一审法院具体业务部门通过审判系统开具《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及时缴纳上诉费。具备电子送达条件的,原则上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第五条 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直接进入指定的财政专用账户。诉讼费到账后,财政非税收入综合管理系统将到账信息自动推送到诉讼费管理系统,法院财务部门根据到账信息发起电子票据开具申请,财政非税收入综合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票据(《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并推送至审判系统,审判系统接收到电子票据后,将在案件页面供办案人员、财务查看,并以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自动推送给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经批准同意的,承办部门应当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情况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审判系统。
第七条 当事人误交、错交诉讼费的,应由开具诉讼费交费通知书的经办人员提供纸质说明并加盖庭章,交由财务办理异常退费手续。
二、诉讼费用的退还
第八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诉讼费负担的具体数额,并在案件生效后在审判系统准确录入。案件生效后,根据生效裁判需要退还诉讼费的,无需当事人主动申请,由承办部门主动启动退费流程,并在案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九条 退费流程原则上采用在线审批模式进行。审判辅助人员案件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审判系统填写《诉讼费用退费审批表》,逐级报承办法官、审判长审批后在线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条 财务部门对诉讼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当事人确认的退费银行账户办理支付,支付完成后,财务部门在诉讼费管理系统发起电子票据开具申请,财政非税管理系统根据申请将自动生成电子票据,并推送至审判系统,审判系统接收到电子票据后,将以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自动推送给当事人;审核不通过的作退回处理。财务部门退费流程原则上应在5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因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导致诉讼费退费不成功的,财务应在银行退回款项之日2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到法院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或财务部门在诉讼费退费过程中发现多退、少退、错退、无法退还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诉讼费退费程序,并回退至退费启动初始节点,重新发起退费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裁判结果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审判系统生成《厦门法院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载明当事人需交纳的诉讼费用金额与交费期限。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将《厦门法院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一并送达。
三、诉讼费用的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交费期限内未依照《厦门法院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的,承办人应将有关信息在期限届满第二日发送至“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行系统”)。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未在交费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在诉讼费执行立案之前交纳诉讼费用的,承办人应将交费信息及时发送至执行系统。
第十六条 立案部门在执行立案时,应当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诉讼费交纳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未交纳诉讼费的,依规将未交纳的诉讼费纳入执行范围。
第十七条 自案件生效之日起超过6个月,一方当事人未申请执行而另一方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的,承办部门应将案件移送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应当依法将未交纳的诉讼费用立案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发现欠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案件的,应当将欠交诉讼费用执行事项并案处理。
前款规定的诉讼费执行案件由执行系统提示后方可立案。律师
第十八条 执行部门应当在诉讼费执行到位5日内,在执行案款系统上完成案款分配,以便财务部门核对。
四、电子票据的使用
第十九条 诉讼费用电子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开具电子票据后,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票据,若交款人确有需要,可凭交款人本人身份证到法院收费窗口换开纸质票据,换开的纸质票据打印信息必须与电子票据内容一致,换开纸质票据后,电子票据应标注“已换开”标识,确保票据唯一性。
第二十条 当事人收到审判系统推送的电子票据通知后,可到i厦门APP中“财政电子票据”功能中查看、核验及下载电子票据。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部门和财务部门通过审判系统下载或打印电子票据,用于归档、登记账簿。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律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2017年9月30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退还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
2.厦门市XXX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3.厦门市XXX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4.厦门市XXX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审批表
附件1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
附件2 厦门市XXX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闽××号
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起□诉讼□反诉□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XXX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诉讼□反诉□上诉□申请处理。
收款人全称:厦门市XXX财政局(财政专户)
非税交款码:XXXXXXXXXXXXX
特此通知。
(交款二维码)
二〇××年××月××日
1.选择网上交费方式的,请打开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交费。
2.选择线下交费方式的,请持本通知书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费窗口或厦门当地银行办理。
3.异地交费的,除上述两种方式外,也可将款项转入XX银行XX支行待报解户(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 账号: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行),转账时务必注明非税交款码。
4.可选择以上任一方式交费,在确认交费成功前,切勿使用其他方式重复交费。
附件3 厦门市XXX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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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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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退还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用于接收诉讼费用退费的本人银行账户;当事人在境内无账户的,应提供经公证授权的境内账户。
2、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填写《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并由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有多个当事人的,应由全部当事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本确认书确认的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适用该案件一审、二审、再审。退费银行账户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
4、如果提供的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不正确,或者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诉讼费退费银行账户,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5、经当事人授权委托,可由代理人填写《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并签字确认。 |
银行账户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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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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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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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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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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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正确、有效,请将诉讼费用退款转(汇)入上述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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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无银行账户或不愿提供银行账户。
□
本人已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本人支付且由本人已预交而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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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闽××号
XXX:
本院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纠纷一案,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你应交纳案件受理费XXX元。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款人全称:厦门市XXX财政局(财政专户)
非税交款码:XXXXXXXXXXXXX
特此通知。
(交款二维码)
二〇××年××月××日
1.选择网上交费方式的,请打开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交费。
2.选择线下交费方式的,请持本通知书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费窗口或厦门当地银行办理。
3.异地交费的,除上述两种方式外,也可将款项转入XX银行XX支行待报解户(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 账号: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行),转账时务必注明非税交款码。
4.可选择以上任一方式交费,在确认交费成功前,切勿使用其他方式重复交费。律师
附件4 厦门市XXX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审批表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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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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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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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费交退费日志 |
(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案号预交、补交、已退诉讼费金额、日期、预交人等;
2、原审案号预交、补交、已退诉讼费金额、日期、预交人、原审法院等信息) |
本次申请退费及预收转正式收取金额确认 |
退费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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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金额 |
大写:X仟X佰X拾X元整(¥ ) |
接收退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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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XX银行XX支行 |
银行账(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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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所在地 |
XX省XX市XX区 |
预收转正式收取金额 |
大写:X仟X佰X拾X元整(¥ ) |
书记员 |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承办法官 |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审判长 |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财务审核 |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财务支付确认 |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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