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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加强行政抗诉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座谈会纪要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9年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在福州召开工作座谈会,两庭(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总结回顾了2007年《关于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促进司法和谐的座谈会纪要》(下称第一次《纪要》)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第一次《纪要》的具体措施。会议认为,第一次《纪要》是在两院分管领导的直接支持推动下制定通过的,充分体现了两院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和谐的共同目标。会议充分肯定了第一次《纪要》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已初见成效,各地通过协作配合的良性互动有效地化解了多起重信重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理顺群众情绪,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莆田、泉州、宁德等地取得的成绩更为突出。会议还就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1.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作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既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更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是实现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应注重在实体公正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坚持对经审查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的三类案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人民法院应加强判后的案件答疑与解惑等释法工作,对裁判不服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向法律监督机关申诉等方式寻求救济途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抗诉案件中行政争议的协调解决工作力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基本民生问题的,以及涉及群体性纠纷的重大、敏感、复杂问题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为协调解决工作的重点,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既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共同做好行政抗诉案件的跟踪监督工作。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抗诉案件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关注案件的再审结果。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原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提审,并将再审裁判文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4.加强案件信息交流工作。为了便于两院之间相互了解和掌握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问题,省法院行政庭应于每月25日将上月办理行政申诉案件情况向省检察院民行处通报。省检察院民行处应当每季度汇总一次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建议人民法院再审的《检察建议书》以及针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的问题提出的《检察建议书》,抄送省法院行政庭,同时,应在每月10日前汇总统计上个月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的行政申诉案件基本情况,并在每月15日前通报省法院行政庭。

5.进一步推动两院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针对目前全省各地两院开展协作配合机制发展仍不平衡的问题,省检察院民行处及省法院行政庭要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两院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各地检察院民行处及法院行政庭要严格执行第一次《纪要》的相关内容,及时向上级院反馈行政抗诉案件审理情况,加大两院协作配合的深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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