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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体系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19.09.29【实施日期】2019.09.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进一步完善多部门有效衔接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体系,更好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体系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优势,统筹整合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帮扶、救助等特殊职责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资源,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衔接配合,社会、学校、家庭三方联动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监护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纳入属地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定期排查范围,发现可能存在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或监护侵害等线索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劝诫、制止,并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妇联组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安全困境未成年人个人观护档案和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名单库。对家庭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及因监护人有酗酒、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恶习,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的未成年人实行一人一档,开展家庭监护调查、评估、干预等动态管理。

第四条【主动预防】各村(居)委员会要指定专人担任儿童主任,对安全困境未成年人实施按月走访,发现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家庭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救助;发现正在侵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线索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核实,依法查处。

第五条【校园安全联动】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校园安全联动机制,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定期排查消除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

第六条【法治进校园】 教育部门应会同政法部门建立法治进校园巡讲平台,组织辖区内各学校定期呈报法治进校园需求,统筹安排法治进校园课程、时间及授课人员,实现法治进校园全覆盖。

政法部门应立足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采取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拍摄法治微电影、以案说法、模拟法庭、参观司法机关等方式,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

第七条【法治(综治)副校长】学校应设立法治(综治)副校长,由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熟悉未成年人保护业务的同志担任。

(一)法治(综治)副校长应督促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参与制定学校的法治教育计划,协助学校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校园安全秩序。

(二)学校应在每个班级公示法治(综治)副校长基本职责和联系方式。法治(综治)副校长原则上一任三年,挂钩学校不得超过两所,不得频繁更换。

(三)法治(综治)副校长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至少开展二次以案释法安全警示教育和涉校涉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活动。

(四)法治(综治)副校长要指导学校探索建立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帮扶档案,及时跟进帮扶措施。

第八条【安全专员】学校应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教职员工担任安全专员,负责校园安全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对接工作。

第九条【法治委员和安全委员】鼓励学校以班级为单位设立法治委员和安全委员,协助法治副校长和安全专员开展班级内部法治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校园欺凌等安全隐患。

第十条【校外培训、托管安全监管】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状况联合检查,督促其落实招收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应聘人员根据刑法及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入职承诺书》,但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除外。

前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正受到人身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的,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备案。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查办。

第十二条【入职查询】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拟录用人员身份资料提交当地公安、检察等部门进行违法犯罪记录等相关查询。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查询结果,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除外。

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不得录用,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故意犯罪、毒品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或存在精神病史的人员应依法依规审慎录用。

第十三条【专业化办理】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办理制度,建设从事未成年人警务、检察、审判及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工作的专业化队伍。

各地应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社会化支持体系,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被害人救助】 各地应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其健康成长。

加快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场所建设,提供专业询问、人身检查、心理疏导、社会救助等“一条龙”帮扶服务。

未成年被害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困难,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社会救助相关规定进行救助,并对救助效果定期进行回访。

第十五条【临界预防】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严重不良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但因年龄或情节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等情形,应及时通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安全专员及居住地儿童主任,录入当地综治中心特殊人员服务管理信息库,由安全专员、儿童主任或青少年事务社工会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共同开展临界预防工作。

学校、村(社区)发现未成年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跟进帮教措施。需要公安、检察机关配合帮教的,由安全专员、儿童主任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律师

对开展临界预防工作的未成年人,办案部门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制订帮扶计划,安全专员、儿童主任或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定期走访、建档观护。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司法、民政、卫健、市场监督、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政法委作为总召集单位,检察院作为常设召集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遇到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可报请总召集单位或常设召集单位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同步开展法律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十八条【责任奖惩】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落实情况评价细则,纳入年度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考评,作为平安(综治)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落实综治问责措施。

第十九条【信息保护】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在开展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中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

第二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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