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龙岩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发布部门】龙岩市司法局、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龙司〔2015〕88号【发布日期】2015.11.24【实施日期】2015.11.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律师阅卷室、立案或受理场所,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阅卷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 依法保障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律师

自案卷移送至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设立固定的律师阅卷室,配备必要的设备,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辩护人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第七条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当面反映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对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第八条 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条 检察机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第十条 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

第十一条 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检察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检察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控告:

(一)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的;

(二)办案机关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误的;

(三)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的;

(四)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的;

(六)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律师

律师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及人员予以纠正,有关机关及人员拒不纠正的,或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纪有关情况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