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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关于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反馈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南政综[2017]467号【发布日期】2017.10.13【实施日期】2017.10.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司法建议分为个案建议、类案建议、综合建议三种类型。个案建议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提出;类案建议针对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综合建议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提出。

二、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应当发出司法建议:

(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二)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三)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漏洞或者法律风险的;

(四)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五)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六)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八)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九)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律师

三、司法建议书一般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发送。对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发送司法建议时,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不得与二审处理意见和结果相抵触。

四、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建议书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五、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后及时处理,并在60日内将整改情况函告人民法院,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因整改复杂,操作难度大,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经人民法院同意后,适当延长反馈期限。

六、行政机关超过期限未反馈整改情况或整改不到位,人民法院可将情况反馈给当地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参考依据。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司法建议书的接收、处理及反馈情况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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