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闽高法[2014]285号【发布日期】2014.07.15【实施日期】2014.07.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对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由各自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并报我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