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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关于贯彻省信访联席会议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工作程序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闽高法[2011]239号【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省信访联席会议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的暂行意见》(闽信联办〔2009〕3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闽信联办〔2009〕39号),我省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为“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两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权力监督”。“路线图”是《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形象化,是各部门各司其职、服务群众的“为民图”、“责任图”、“时限图”。为深入贯彻执行我省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即“路线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工作,正确做好信访事项衔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衔接信访事项的处理

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衔接的信访事项,是指经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复查、复核,行政处理程序已经结束,但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转送的衔接函及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该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本院是否有权受理等情况,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1.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接收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在收到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转交的信访材料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可以提起诉讼。(告知单格式见样式一)

人民法院在接收到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转交信访事项并在发出告知单(样式一)60日后,信访人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书面告知转交的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告知单格式见样式二)

2.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接收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且信访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转交的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及需要告知的其他行政机关。(告知单格式见样式三)

3.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接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书面告知转交的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并将材料退回转交材料的机关,同时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样式四)

4.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应书面告知转交的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并将材料退回转交材料的机关,同时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样式五)

5.人民法院在接收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转交的信访事项前,对于同一事项已审结或已立案审理的,应书面告知转交机关,抄送有关单位,并附有关法律文书;在信访人与诉讼当事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还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样式六)

6.基层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衔接函及相关材料,应及时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厦门海事法院应将每月相关情况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向省法院上报。(报告单格式见样式七)

二、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衔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衔接的信访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三级办理后转来的,已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结且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信访人不服并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审查)、再审后,信访人仍然不服,再次提出申诉,可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律监督的信访事项。必要时,对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案件,可予以终结。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衔接之前,一般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复查法院承办部门填写确认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衔接。(确认单格式见样式八、九存根)

1.行政机关三级办理后转来的信访事项,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复查(审查)、再审的,应当按照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的要求,耐心细致地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劝其息诉息访。信访人仍不服的,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告知其向有关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律监督。(告知单格式见样式八)

2.人民法院在告知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律监督时,应当书面告知该人民检察院,并将告知单抄送转交的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告知单格式见样式九)

对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并经过审查(复查)、再审后,信访人仍然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人民法院就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与信访机构衔接事项的处理

人民法院就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与信访机构衔接的事项,是指经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不予受理裁定,移交信访机构处理的信访事项。

人民法院对于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案件的信访事项,可将信访材料转交信访机构,书面告知信访人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告知单格式见样式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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