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闽司[2018]67号【发布日期】2018.03.13【实施日期】2018.03.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司法办: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就厦门、泉州、南平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落实刑事辩护权的实践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律师发挥应有作用,让有法律需求的当事人都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作用,提高律师辩护率,推进庭审实质化,使更多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促进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从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意义。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完善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水平,真正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被告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一)扩大法律援助通知辩护范围。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告知职责。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辩护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认真做好通知辩护工作。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适用程序之日起2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知辩护函应当载明被告人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法律援助指派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刑事案件指派工作效率,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转交申请材料、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要保证指派工作质量,严格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申诉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从源头上保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积极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加强律师执业保障
(一)鼓励、引导、支持律师积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二)依法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三)加强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培训。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定期组织刑事辩护、值班律师业务培训,引导辩护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大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培训力度,确保值班律师明确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等工作职责。
(四)监督指导律师遵守执业规范和法庭纪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强化对律师遵守执业规范和法庭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熟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在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四、加强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协调配合
(一)加强律师辩护业务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二)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转交法律援助申请、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明确联系人员,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五、切实加强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步骤,完善工作措施,解决工作难题,确保工作落实有目标、有责任、有分工、有措施,组织领导有要求、有保障、有检查、有总结,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有效开展。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动。各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本系统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密切关注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梳理情况,总结经验,强化指导,确保试点工作规范开展。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联系沟通,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注重工作衔接,避免工作脱节,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形成推进试点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保障,统筹调配。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工作需要,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四)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要坚持法治思维,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工作举措;对效果明显的措施,及时总结形成可在全省推广实行的措施、机制,推动实现我省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此项试点在厦门、泉州、南平三地市开展,从发文之日起为期一年。试点单位要按季度按系统将相关业务数据、工作总结等及时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