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1.25【实施日期】2014.01.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树立便民理念
1、深刻认识推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重要意义。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准确理解把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全面创新和推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与必然要求,是参与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和有效途径,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与群众满意度,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及时总结提升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经验。2003年以来,省法院先后制定实施《福建法院司法为民措施》(闽高法发〔2003〕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闽高法发〔2009〕22号)、《关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的30条措施》(闽高法〔2013〕346号)等规范性指导文件,各地法院也结合本地实际纷纷出台了许多便民举措,方便了群众诉讼,促进了矛盾化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增进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认同。当前,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全省法院要认清形势任务,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注重查找解决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的不便、不快问题,及时总结深化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经验,与时俱进地推出新思路新举措,努力将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3、进一步明确健全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的基本原则。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全省法院推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认真做好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各项工作,确保司法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巩固司法规范化、正规化改革成果,始终坚守“程序正义”,在法治的框架内制定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确保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符合司法规律,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在充分考虑本地及本院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学习借鉴其他法院的好经验好做法,勇于推进司法便民理论与实践创新,不盲目跟风,不空喊口号,确保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畅通绿色通道,方便群众诉讼
4、落实“一站式”办理要求。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13〕295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建设,健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便民用品;同时,建立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拓宽便民渠道,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申诉。按照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闽高法办〔2013〕56号)和“一站式”办理要求,强化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有效发挥诉讼服务各类窗口“十大功能”,做到诉讼引导热情周到、立案审查快捷及时、立案调解全面高效、司法救助彰显关怀、查询咨询为民便利、材料流转方便快捷、释法答疑耐心细致、信访力争案结事了、调处衔接化解纠纷、效能监督及时有效,努力将诉讼服务各类窗口打造成为“司法为民之窗”“司法文明之窗”“司法和谐之窗”“司法公信之窗”。
5、建立方便快捷的立案机制。不断统一和规范立案审查标准与程序,对于诉状内容或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做到一次讲清有关要求,不得因法定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不予立案。实行多轨立案制度,拓展非工作日立案、巡回立案、上门立案以及电话、邮寄、网络预约立案等方式,为群众起诉提供便利。坚持依法及时立案,不得为追求高结案率而在年底规定截止期限前拒绝立案或延期立案。注重抓好人民法庭当日立案工作,做到当日立案率至少达到年度受理案件总数的90%。进一步简化立案程序,对于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受理口头起诉。
6、推行灵活机动的巡回办案模式。进一步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闽高法〔2009〕248号)等规定,根据辖区特点和便民、合理原则,规范设置巡回审判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夜间、节假日、休息日、墟日、农闲时间等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就地执行、就地以案释法、就地提供法律咨询、就地开展调查研究、就地摸排化解矛盾纠纷、就地指导人民调解、就地提出司法建议等,发挥巡回审判活动特有的作用。应人民群众或有关方面的请求,必要时在无法及时新建人民法庭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辖区内的港口、景区、开发区、工业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集区、部队营区等区域开展特色巡回审判,就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7、解决诉讼费用交退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每一起案件应收取的诉讼费用,及时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对于当事人需要办理诉讼费退还手续的,应当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将办理退费手续所需材料一并告知当事人,并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全部申请退费材料后及时办理。所在地未设有本院诉讼费代收银行营业网点的人民法庭,应建立必要的诉讼费备用金制度,由人民法庭代收代退诉讼费,尽力解决当事人交费和退费难问题。
三、加快办案进度,确保高效司法
8、坚持案件繁简分流。不断健全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流程,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切实提高诉讼效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省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闽高法〔2013〕405号)等,全面推进小额诉讼工作,准确把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程序、庭审规范和裁判文书制作等规范要求,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依法简化程序审理。
9、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等措施。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如确属其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收集;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自行调查收集。当事人提出财产或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申请的,应当认真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进行充分释明,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0、强化高效审判执行工作。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形成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合力。注重规范并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合理确定各审判节点的时限,切实消除审判流程中的瓶颈和阻滞,落实审限管理和均衡结案要求。进一步创新送达方式,积极探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新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善于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诉讼联络员等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尽量缩短有效送达的时间。加大执行力度,慎用执行中止措施,对涉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或当事人反映执行员怠于执行等案件,及时采取限期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换员执行措施,尽可能提高执行效率。应当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想方设法缩短审判、执行周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实现,不得为追求高结案率而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终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
11、快速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按照福建省信访联席会议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和省法院关于处置进京访、赴省访等“四个路线图”,从规范信访登记、接访约谈、信访案件流转程序,严格执行办理时限,加快信访案件处理速度等方面入手,着力解决信访入口不顺、门槛过高、时限过长等问题,进一步畅通信访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确保每一次来信来访都有记录、每一个信访诉求都得到及时回应、每一件信访案件都有着落,减轻信访群众的讼累。
四、改进工作作风,体现文明亲和
12、强化亲民公信服务。严格执行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接待等各个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大力落实省法院《关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的30条措施》(闽高法〔2013〕346号),切实破解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中的“四难”、“四风”问题,以饱满昂扬的精神状态、热情亲民的服务态度、文明得体的言行举止和“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各项诉讼服务,不断增强司法亲和力与公信力。
13、强化特殊诉讼服务。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请求解决纠纷,且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坚持当即立案、当即审理;对于涉农、涉老、涉少、涉医、涉民工、涉群体等特殊案件,实行优先审理。针对不同群体的差异性司法需求,设置“夜间法庭”、“午间法庭”、“节假日法庭”、“集市法庭”、“农忙法庭”等特色法庭,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开展案件审理活动,有效解决一些当事人无法在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参加诉讼的问题。
14、强化法官驻点服务。根据辖区特点与实际需要,继续深化“法官进社区(乡村)”活动,设立固定诉讼服务点或联络点,完善社区法官工作室制度,选派优秀法官挂钩辖区街道办、村委会,发放联系卡,开展驻点服务,不断健全并落实“开庭在社区、调解在社区、矫正在社区、普法在社区”的能动司法工作机制,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更加贴近群众、贴近民生、贴近社会。
15、强化深入一线服务。不断完善创新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深化拓展“四下基层”“法律六进”“司法走转改”等活动的内容与方式,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一线办案、一线调研、一线为民上,确保司法决策和执法办案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回应民声、服务民需。认真落实院长、庭长接访和法官带案下访制度,通过定期接访群众、倾听诉求,切实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问题。
五、坚持司法惠民,增进理解认同
16、引导降低诉讼成本。在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成本低、负面作用小,且更为快捷的诉讼程序,不人为制造诉讼程序障碍,尽可能减少讼累,避免因诉讼过程的繁琐而给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应有的消极影响。
17、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在立案接待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主动帮助当事人特别是没有聘请委托代理人的群众及早了解诉讼风险,知悉诉讼权利和义务,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确保当事人官司打得明白、打得顺利、打得信服。
18、坚持开展诉讼指导与帮助。充分考虑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确保诉讼程序及诉讼活动专业化、规范化的不断提升,始终与人民群众诉讼能力的不断提高相适应。
19、强化释法说理取信答疑工作。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把保证审判质量、推动当事人息诉止争作为第一责任,在诉讼各阶段各环节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解释、程序问题的释明和裁判活动的说理,做好答疑解惑工作。着力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认真对待、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说明法院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各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在裁判案件时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审判工作融入社会生活,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0、依法运用调解与判决两种方式化解矛盾。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注意甄别不同类型案件特点,把握运用判决或调解的基础和条件,充分发挥两种方式定分止争的作用和优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家庭与邻里纠纷、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简单按照法律处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纠纷,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坚持调解优先;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纠纷,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彰显法治权威和规则约束。开展调解时,应当对关键案情、法律关系等事项进行充分释明,合理引导当事人预测案件裁判结果,并通过加强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委托调解、邀请社会力量协助调解等,力争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21、加大司法救助帮扶力度。通过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等司法救助措施,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真正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等困难或弱势群体,以及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及时依法研究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手续;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助,而对方当事人最终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缓交、减交诉讼费用的数额。同时,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涉诉信访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涉法涉诉、刑事被害人等专项救助资金的,尽力予以解决,必要时应当协调党委、政府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六、完善制度平台,深化公开民主
22、健全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对于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旁听案件。
23、搭建司法与群众的良性互动平台。不断完善法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开展主题开放日、法制宣传月等活动,增进社会公众与法院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进一步推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信息化建设,在全面落实已有的司法公开措施基础上,持续完善福建法院政务网,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和涉诉信访信息公开平台,切实做到依法能公开的法院政务和审判执行等信息全面向社会、对群众公开。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12368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进一步拓宽民意沟通和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疑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
24、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优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退出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规模,适当提高基层群众的聘任比例。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能力水平,依法拓展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陪审权利,增强诉讼过程的民主性。
25、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依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包括司法便民利民在内的法院各项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落实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巡视及旁听庭审等工作。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便民利民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法院司法便民利民等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